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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自首吗?

2024-07-09 17: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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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说过“知错就改,永远是不嫌迟的。”我们长大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做一些错事,需要得到别人的原谅。而对于做错事的人,只要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能够挽回的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弥补的机会。这样才能更多地鼓励他们自己回头,而不至于因为没有退路而越走越错。

在法律的制定中,也给一些犯罪分子留了这样的后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如果自行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属于自首。而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多多自首,还规定了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对于仅仅只犯了小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

这样做的目的,便是为了给这些犯罪分子铺一条后路。虽然进行了犯罪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的惩罚也是有大有小,法律给了你减轻处罚的机会。面对这样的情况,才有可能让犯了罪尚且知错的罪犯有回头路,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逃跑或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能给公安机关减少很多工作。

如果犯罪后,能够在公安机关抓到你之前,自己先去自首,则一定属于自首情节。可是在侦查技术如此发达和几乎遍布“鹰眼”的今天,公安机关办案抓获犯人的速度也是很快的,很多人在还没有来得及自首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抓获了。

此时他们也并没有丧失自首机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此时,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有准备自首的行为或者是准备去自首的途中,便可以被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因为准备自首的这些想法更多的还是在自己的脑海中出现,很难得到证实,因此其中的认定似乎又比较模糊。通过两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下罪犯会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一

2018年10月25日晚,家住台江的龙飞和朋友吃夜宵时,与邻桌的邰一、邰二等4人发生了口角争执,虽然两桌人便打了起来。在其他人的拉架下,此事告一段落。但是龙飞因为脸部受伤不愿意就此放过邰井等人,便叫来了自己的朋友李斯帮忙。

李斯赶来后,双方很快便发生了二次打斗,这一次双方都铆住了劲。龙飞不想认输,从口袋中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邰一的大腿和邰二的嘴唇刺伤。看到血流不止的邰一、邰二两人,龙飞恢复了理智,当即停下了打斗,叫两人去医院治疗。

后邰一因打动脉被刺破流血过多死亡,邰二被认定为轻伤二级。回到家中的龙飞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并没有想要逃走。其准备去山上爷爷的坟前拜别后,便去警局自首。下山后看见有公安人员在搜寻,主动上前被公安人员抓获。

最终,龙飞被认定为属于“确已准备去投案”,视为自动投案,结合自首减轻处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以案说法

本案中,龙飞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制裁,因此想去给爷爷做一个道别,具有投案意愿。客观上看见公安机关在搜寻自己时,自己主动上前投案,虽然此时就算他不主动上去也会被抓获,但是其主动行为属于其自行投案的准备工作。

其中,龙飞上前走的行为不同于以往的回家,他是在知道公安人员是来抓捕自己的情况下主动上前的,说明他上前的原因是想要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处置之下,他上前的行为与他自首的心理存在关联性,因此在本案中,龙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二

2013年7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一连抓获两个毒贩。当天下午,梁月到该机关举报宋云,说有其涉枪涉毒的线索。随后,公安机关在核实其身份是发现梁月曾经多次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便对其进行了检测和检查,从其口袋中发现了三包白色晶体状物。

在证据确凿的指证下,梁月才供述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同年7月16日,在相关机构检验鉴定后,确定从梁月口袋中找到的白色晶体状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随即对梁月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面对公安机关的指控,梁月辩称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自首行为。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月7月9日到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举报宋云涉枪涉毒的情况,并没有主动交代他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因为其藏在口袋的毒品被检查时查出,才不得不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因此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梁月虽然是自己走进了公安机关,但是其并没有向公安人员供述自己的所犯的罪行,而是想要举报他人。其举报他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立功,但是并不属于自首的范围。

梁月在口袋内的毒品被搜查出来后才如实供述罪行,甚至在搜查时都没有主动说出,在主观上不能认定其有“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想法。毒品是被搜查出来而不是主动交出,在客观上也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因此,梁月与前一个案件中的梁飞不同,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笔者小结

对比两个案件的不同,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自首的认定,需要结合主观上的自愿意愿和客观上的可视行为综合判定。其不同的行为导致的不同结果最终也会给两人带来不一样的结局。

随着法律和侦查技术越来越完善,破案率已经越来越高,任何犯罪分子最终都将无处可逃。因此,当你犯罪后,相较于东躲西藏过着胆战心惊的日子。自己主动自首,及时补救,才是最好的选择。

(《以案释法: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了,还算自首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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