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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家企业“活性炭”违法曝光!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废?

2023-08-07 2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05 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废气治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对该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更换记录,结合台账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06 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装置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07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法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行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案审会讨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

08 连云港市: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案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完全密闭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

查处情况

2021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案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不足;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处罚款2.88万元。

10 南通市:如东伟南铸造厂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气活性碳吸附装置案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检查及查阅如东伟南铸造厂危险废物台帐资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换过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一次,共计21公斤,未按照环保要求保证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生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活性炭吸附是VOCs治理行业广泛应用的治理工艺

其主要为通过活性炭的自然吸附能力吸附废气

那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呢?

与纯活性炭又有何不同?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

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

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有企业问:“我们不涉及上述三个大类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

答案是:绝对不行。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VOCs废活性炭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

小编认认真真的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看了三遍,也没找到VOCs废活性炭的身影。

可以确认,VOCs废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既然VOCs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那该怎么办?

总不能在场地上越堆越多吧?

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可不可以?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五+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这是实际工作常见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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