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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起来!各省高速公路救援费明码标价!

2023-08-19 1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 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4、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5、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由双方面议。

7、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河北省

备注:

1.高速公路拖车、吊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吊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5、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6、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90%计收。接受委托的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需动用65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更换多个轮胎的,从第2个起每个收费50元。同轴同侧两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2个轮胎计收。

9、对必须整修方可拖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损毁车辆进行修整,包括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10、按实际转运货物的重量和转运里程计费,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11、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12、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山东省

备注: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5.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6.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7.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8.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黑龙江省

吉林省

浙江省

备注:

1、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2、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3、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吊拖合一车辆按不高于对应车型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

5、受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乘客转运和车辆维修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项目的具体服务费用应按照事故(故障)发生地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结合救援服务过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6、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根据收费站出口称重信息,被拖车辆超限超载3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20元;超限超载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40元。

7、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同轴同侧两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二只轮胎计收。

9、车型分类按交通部JT/T489—2003行业标准执行。

江苏省

备注:

1、作业里程不足1公里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价。收费尾数实行2.5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元-9.99元进10元。

2、作业里程是指:清障车辆将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50公里。故障车主有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3、对请求清排障救援,清排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清排障服务时,按相应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4、发生机械故障(跨江大桥与隧道除外)且能在半小时之内排除的车辆(夜间除外),同时对能自行驶离发生事故地点不致影响道路交通的,不得强行清排收费。

5、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的功能的,按拖车基价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6、车辆抢修、货物保管、转运等劳务性服务费,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或当地实际水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安徽省

备注:

1.表列拖车、吊车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救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救援里程长短、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在表列的拖车、吊车收费标准相应车型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收取。

2.使用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故障或事故车辆同时实施拖车和吊车救援服务的,吊车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对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车按相应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拖车费用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5.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6.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湖南省

备注: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吊车服务: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货物转运服务: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湖北省

云南省

备注:

1、对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的拖、吊收费标准可上浮20%执行。

2、对需要使用装载机拨货的,装载机使用费与吊车执行同一收费标准;需要人工参与救援的,人工费由双方协商。

3、需要拨货的,按照每吨上下车费80元(其中上车费45元/吨,其中卸车费35元/吨)收取(其中对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上浮30%)。

4、每类车辆的货车重量指车辆自身重量与货物重量之和。

5、车辆通行费由被救援方和救援方各自承担。

6、本表未列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贵州省

福建省

四川省

广东省

备注:

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4.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

5.被吊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其中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对拖挂一体车辆,按照高于主车一个车型分类标准计费。未标明载重吨位的特种车辆按实际运载吨数对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

7.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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