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顺义组团产业促进政策措施(第一批清单)》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smc官网中国北京顺义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顺义组团产业促进政策措施(第一批清单)》政策解读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顺义组团产业促进政策措施(第一批清单)》政策解读

2024-07-02 0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7.符合“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的、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1)经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 -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 -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 -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交易中心,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 -1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 3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5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上述补助扶持期为3年,总额不超过上述最高补助金额且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对预计当年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开办费用补助)。

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3)对具有结算功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其总部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25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 -30亿元以内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助2500万元(上述补助扶持期为3年,总额不超过上述最高补助金额且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同时,对预计当年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开办费用补助)。

(4)对新设的独立核算的支行(一级管辖行)、财险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20万元。

18.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

(1)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0万元,分三年按40%、40%、20%支付。

(2)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金融机构当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1000万元。

(3)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国内外金融机构-级分支机构,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不超过1年的一定面积的临时性办公场所,不足1年的以实际筹建期为准。

19.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银行类法人机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证券类、保险类总部、投资类、资产管理类等金融机构,且预计将会对区域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额外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0.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且顺义区亟需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前三年每年给予其高管团队1000万元奖励。

21.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本区注册纳税(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任一在本区的注册时间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即可)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10亿元(含) -3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基金,在京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 -50亿元以内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750万元。

22.按照引进项目数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引进3(含)-5个以内的奖励50万元,5(含)-10个以内的奖励80万元,10个(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引进的单个产业项目需满足实收资本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工商税务关系同时落户顺义区)。同时,引进的单个产业项目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将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给予基金管理人作为激励。

23.驻区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顺义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或担保服务,按照其当年为顺义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或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笔业务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24.上市培育企业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成功后,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A股科创板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根据企业规模等指标,一次性给予600-100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挂牌后,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根据所属市场,全额给予资金支持。上市企业成功转板后,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