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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男子看上一家服装店老板娘

2024-07-10 1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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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男子看上一家服装店老板娘,买了一套价值128万元的房子送给女子,女子十分感动,当天就与男子同居生活。谁料几天后,男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女子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子将房子返还,被对方拒绝后,男子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浙江法制报)

男子方平,现年24岁,父母经商,家庭经济条件十分优越,但他没有娇生惯养,反而刻苦钻研学业,从国外留学归来后,就在父亲的公司里担任业务经理一职。

这天,方平要去参加一位同学举办的生日宴,为盛装出行,他来到一家新潮时装店,选购一套男士晚礼服,老板娘刘婷见贵客光临,上前热情接待,一一推荐本店的新款服饰。

刘婷时年25岁,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异后独自生活,她年轻漂亮,口齿伶俐,将服装店经营的有声有色,身边也不乏追求之人!

方平第一眼见到刘婷,就被对方的气质吸引,二人经过简短的交流,都对彼此产生好感,并留下联系方式,此后,方平对刘婷一直念念不忘。

心动不如行动,他很快就下定决心展开追求,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发起金钱攻势,每天都给对方转账发红包,金额颇带有象征意义,在520元、666元、1314元之间不等。

经历过一次婚姻失败的刘婷,表示自己只希望能有一个安稳的家,有一个诚实稳重的丈夫可以依靠。

得知刘婷在外面租房子住,方平还买了一套价值128万元的房子送给她,房产证上也写着对方的名字。

刘婷十分感动,认为自己是遇上了真爱,当天就与方平同居生活在一起,可没想到,几天之后,二人的关系就发生了变故。

刘婷是服装店的老板娘,社交活动比较广,时常要与一些异性朋友接触,对此,方平意见很大,希望女友能与其他男士划清界限。

男人不能太小心眼,刘婷表示自己是一个对感情忠诚的人,希望方平不要无理取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圈,再说,做生意不可能没有异性朋友。

二人为此发生争吵,方平一怒之下,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将平时给的红包,大约有2万元左右,以及那套价值128万元的房子返还。

刘婷拒绝,虽然这段感情短暂,但在同居生活的这几天里,她也有所付出,送出去的房子,哪还有返还的道理?

方平认为,既然两人的感情不能地久天长,理应将房子归还,不然就赔偿128万元,毕竟那套房子价值不菲。

刘婷拒绝,二人争执不下,随后,方平将对方告上法庭。

那么,这起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案件,该如何定义?方平的诉求,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1、方平追求刘婷期间送出的红包,属于无偿赠予,刘婷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方平看上刘婷之初,为追求对方,经常带她外出逛街、吃饭、送红包,这些都是男女之间的一些正常交往,也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平在与刘婷恋爱期间赠予的2万元红包,系自愿行为,尤其是520、1314等红包,具有象征意义,属于无偿赠予,因此刘婷无需返还。

2、方平赠予刘婷的房子,属于附带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方平购买房子赠予刘婷,是奔着结婚去的,因此房子可被视为是附带条件的赠与,现如今两人闹分手,那么这段感情将无法持续下去。

既然结婚的条件无法成立,那么方平要求刘婷将房子返还,是有法可依的,刘婷也应当认清现实,给予配合。

3、方平提出分手,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据了解,方平与刘婷同居生活期间,刘婷经常早出晚归,白天忙于店里的生意,晚上回到家后还要做家务,累得身心憔悴,常常到深夜才能休息,可见其是一位外强中干、有责任心的女子。

方平对刘婷与异性朋友接触,太过于敏感,导致疑心太重,从而提出分手,这种思维和做法是不道德的,法院认为其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分手对于女人有一定的伤害,方平一错再错的行为,也给刘婷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造成精神损害。

鉴于方平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造成损害的发生,需要对刘婷给予一定赔偿,最后,法院判处刘婷返还方平40万元购房款。

方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男方在这起案件中,对待感情的态度不够严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故维持原判,并驳回原告的一切诉求。

爱情,需要以相互信任、相互负责为前提,在美好的时光里,彼此给予温暖和快乐;在痛苦的岁月里,彼此给予依靠和扶持。

所以,方平与刘婷这种完全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情侣关系,是不应该,也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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