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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40问

2023-03-30 12: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有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021年12月28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则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时,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如果公司均为法人股东,此时清算工作该如何展开呢?因为处理具体实务的往往都是自然人。在《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规定发布前,市场监督部门要求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委托具体的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由此来保证具体清算工作的开展。

可以看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规定更贴合清算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最了解公司资产、负债运转情况的莫过于负责具体事务的董事,在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且股东会未另选他人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加快清算进程、保障清算效率的不二之选。

但目前该规定还未生效。因此,公司决定清算时,仍需按照《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中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派的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对于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问题,现行《公司法》、《企业注销指引》中未明确规定,按照民事法领域法无规定皆自由的原则,清算组成员无需由全体股东组成。如在(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股东有进行清算的义务,而并非对于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作出规定,且该条文并未规定全体股东均应当作为清算组成员。基于此,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清算组成员并无不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故涉案决议并不违法,即不能以此否定涉案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的效力。

对于非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的问题,因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除公司股东外,其他人不得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规定,所以非公司股东也可以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如在(2021)豫10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某虽非公司股东,但法律并未对股东以外人员参与清算组作禁止性规定,王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产生损失,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2021)苏0205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至于华某以非股东身份为由提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上述第十一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清算组成员,并未区分股东以及非股东,故华某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17)新民申1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但该条规定并未将清算组成员限定在股东范围内,股东为履行清算义务委派股东以外的他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任务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张某被委派成为清算组成员并无不妥,且根据工商档案记载表明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清算组成员及在清算报告上签名的清算组成员中均有张某。张某否认其清算组成员的身份与事实不符。

因此,现行《公司法》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规定较为灵活,清算组不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不一定具有股东身份,对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清算组成员较为便利,有利于迅速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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