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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贝多芬去世了195年了,我在QQ音乐上听他的歌还要被收费?

2024-07-09 17: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问题的起源: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有独创性的东西)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的终身和死后的50年。

接下来我们捋下,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思路:

1、保护的对象:只能是作品,即必须具有独创性。

而贝多芬的音乐毫无疑问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而婴儿的咿咿呀呀不是“作品”,所以我们要保护贝多芬的音乐,而不是婴儿的咿咿呀呀。

2、保护期限:一般是终身+死后的50年。

国际上通行的是:作者在世时的终身+死后的50年(比如中国),当然也有多于50年的,比如德国的70年。

当然,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靠游说(绝对不是靠金钱的力量···)国家立法机关的方式,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到惊人的一百多年。详见迪士尼米老鼠案。

3、保护方式:同意+付费

当然,你跟作者交情好到可以免费用的除外或者你满足合理使用的除外,比如你哼人家的歌来哄孩子睡。——详见著作权法第24条 合理使用

接着,我们以以上的思路,分析贝多芬的音乐。

1、贝多芬的音乐,是作品;没毛病!

2、贝多芬已经逝世100多年,过了保护期了;没毛病!

3、所以,我不用经过贝多芬同意,更不需要付费了。不是这样的!

纠正误解,重新认识贝多芬的音乐

1、贝多芬创造的音乐,更准确的说是贝多芬谱写的曲子,和QQ音乐里收费的别人演奏的贝多芬谱写的曲子,完全是两回事。(重点!!!)

2、前者的本质是乐谱(旋律),后者的本质是录音制品。

3、前者是作品,后者也是作品。

4、前者斯人已逝,所以早就过了保护期,后者的作者还健在,所以还在保护期内呀!

5、前者的权利人是贝多芬,后者则不一定,可以属于某某唱片公司,也可以属于某个人录音制作者,我们统称为录音制品权利人。

6、既然权利人依然在世,所以使用(听歌也是使用的一种方式)人家作品,收费是再合理不过的。

当然,碰到特别宠粉,直接放弃收费权的则例外,要是我,我直接上香磕头给神明烧纸!

所以啊,收费是合理的,因为录音制品权利人还在世

1、所以啊,你我他都可以在任何场合下弹奏月光进行曲,却不可以在任何场合播放朗朗或中国交响乐团弹奏的月光进行曲。

️2、更别提,你未经朗朗同意私自录制人家弹奏的月光进行曲,并在你的咖啡厅里播放。

如果你爱刚。。。。

️1、肯定会有人刚:为什么录音制品也是作品?不就是录个音吗?怎么就具有独创性了?我也会录音!

️2、拜托,专业的音乐录音制品不是我们拿着手机打开录音机,后期降个噪就行的。涉及到一系列专业的设备,专业的技术,专业的知识,专业的场地,这一过程配得上“独创性”。

️3、而我们之所以能够足不出户听到别人演奏的月光进行曲,除了有贝多芬的伟大谱子、演奏人的伟大弹奏技巧外,更离不开背后的录制工作者,也就是录音制品权利人。

️4、所以,法律要保护每一个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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