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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多个口腔诊所、口腔医师被处罚!这个错误别犯

2023-08-14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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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一定要注意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于2022年4月7日发布,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修改,罚款额度由原来的罚款 “3000以下”、“5000元以下”提高到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医疗机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各医疗机构请对照法律法规做好自查整改,自觉规避高额罚款。

具体处罚条款如下: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再次提醒:口腔医疗机构做好自查整改,规避高额罚款! 口腔医师们也要谨记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不要无证行医,尽早考下医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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