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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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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张千帆,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等职。1997年、1999年先后获得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硕士与政府学博士学位。张千帆教授是国内最著名的宪法学者之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包万超博士评价他为“一位出类拔萃的宪法学者,是我国少有的几位能应用西方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公法问题的学者,他的博学、智慧和敬业精神将中国的宪法研究和教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梯。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法律的魅力在理性中得以奔腾、彰显,最终得到升华。正如张千帆教授在文中所写道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读张千帆教授的书就如同与张千帆教授的交谈,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个宪法学者应有的理性深度,一位法学家对社会现象冷静的反思,以及一位法学教授孜孜不倦的探求精神和对社会充满睿智的爱。随着阅读的深入,理性与思辨,冷静与热情,在他的叙述中一一展露。我们接近的不仅是一位宪法学家,而是更像是一位拓荒者,他带着比较的规尺追逐地平线上的太阳,并用正义的犁挑起宪法看得见的东方梦。

作为一个留学归来的学者,张千帆教授熟稔国外的司法体系以及宪政构建,这从他所编的《西方先政体系》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这本《宪法学导论》,结合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在宪政上的司法实践,与中国当前的宪政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者在写作中,逻辑清晰,资料详实,系统论述了宪政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在各国的实践。虽然这本书是作为一个法律教程来写的,但是由于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并加以分析,让我这个法学的门外汉一点也不觉得枯燥。而且这本书的写作更多的是采用西方的学术思维,摆脱了中国传统教材的枯燥无味。书中序言中列举的拆迁案列,更是紧贴当前的社会现状,让人感同身受。 我认为这本书是现在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中最好的一本。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自己学到了许多深刻的东西,对当前国内外的宪政也有所了解。从宪政发展的起源到当前宪政的实践,从宪法司法化到宪政审查的建立,从国家体制的变迁到政党政治的运行,书中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它最大的贡献就在与国内的很多宪法学者还在纠缠于意识形态上,而张千帆教授的这部著作是完全站在法律人自己的领地、以法律人的思维来研究和书写宪法学的。单纯的宣示“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以及“公民权利”、“宪政”等等,而不继之以稳定的制度

保障,这些迷人的口号原本具有的功能也会逐渐褪掉,进而使它们成为谁都可以用来装点门面的廉价货。法治、宪政及宪法学的研究,固然以前述教义为理论基础,但理论本身只是一个出去了的娜娜,而法治、宪政及宪法学应该回答的是“娜娜出去以后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作为公法的宪法固然无法脱离政治——那是不现实的,但宪法学不是政治宣传手册,宪法学者不应该是政治宣传工作者。作为学问的宪法学必须独立呼吸,发出自己的声音。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一书由以下三个部分八个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为概论,主要章节为宪法学是什么?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第二部分为国家权利的结构与组织,主要章节为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的组织形式,政党与选举。第三部分为公民基本权利,主要章节为权利的理论基础,权利的宪法保障。读完这本书,让我总的感触就是《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是从具体的问题和案例出发,来解说公民权利、政府权力、法治、宪政,探讨宪法的价值所在以及它们变成现实的途径和保障,内容不仅覆盖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宪政实践,还涉及欧盟和联合国的有关问题,大量的“评注”和条文的理解。这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意外而迫切想取得的收获。

对于书中的每一个篇幅,在我个人看来都是精典之作,特别是张千帆教授对宪政的历史、发展,内容,乃至哲学层面上的思考,都提了精道的观点,使我恨不得立即将其所有吸入脑中全部予以消化吸收,但时间,资力有限,也只能对一些自己理解的,感触最深的部分书写一下读后感。

对于此本书,我印象和感触最深,作为法律工作最想实现的就是第三章宪政审查理与宪政效力。这一章张千帆教授主要用五节来说明实现宪法效力的意义以及应有何种的保障机制。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效力不能正真的体现,那么再华丽的“权利”、“民主”都是一句空谈,如果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如果只取决于立法机构自查,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因此,张千帆教授试图通过五节内容来对宪政审查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梳理,以求宪政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

读完这一章,让我对原本已认识到的问题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特别是张教授提到的,宪法审查是否抵触到中国现行的国家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审查”,首先必要的条件就是审查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但是在中国,对宪法的所谓的审查权在人大,然人大又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这时我们就发现一个违反法治的普遍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已案件的法官。因此我们一般都认为”宪法审查“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已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行使。

然张教授并没有将人大制度与宪法审查完全予以对立,而是试图通过对人大的进一步

的解悉为论证宪政的审查和我们的人大制度并不存在抵触,从而使宪政在中国这种政治环境下予以生存以至发展。

张教授认为人大所行使的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主权,而是人民委托行使的主权。人民具有国家全部主权本身并不表明人民不能通过宪 法把部分主权委托其他机构行使。因此,宪政审查机构对立法的审查并不能被认为是必然侵犯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就这样,张教授通过国家宣传的“一切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基本论点来化解宪法审查与人大的矛盾。

此外,张教授在书中还讲到了在司法判案中适用宪法的问题,因为这也是宪法司法化所必须的。

我们都清楚,如果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那就大大的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原则性、概括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使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然而最主要的是人们对宪法认识的观念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宪法主要是服务于政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久而久之,人们就认为用根本大法去解决刑事、民事等小问题是对宪法的亵渎。这不仅仅是社会群众对此的认识,连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都将是否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终于,历经数十年,“齐玉苓案”这个被国人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横空出世。该案似乎让人看到“宪法司法化”的曙光。的确,该案对于实际处于休眠状态的中国宪法而言,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这只是开始,还必须有“第二案、第三案”。乃至在宪政制度上的进一步发展;否则,真的就像张教授所说的将成为中国的后无来者的“博纳姆医生案”。

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合理,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司法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需要中国宪政体制的确立,让宪法保障的一系列权利落到实处。要使宪政改革沿着和平的方向进行,需要有一种有利于宪政转型的文化。首先,宪政文化要求适当的大众参与,从而使社会改革沿着大多数人的能够认同的方向进行,因而限制政治精英的作用和权力。其次,与此相关的是,这个社会必须具备一套普遍的权力游戏规则,当有人偏离这套游戏规则的时候,能够引起足够的社会反应,这样,军事强人也不能为所欲为。最后,宪政文化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如果社会各方的利益不可调和,那么暴力冲突就不可避免。然而,社会利益不可调和的真正矛盾是很少的多数情况是人们基于偏激的观念认为某些阶层或者阶级的利益存在是如此不可容忍,以至于被消灭,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是如此优越以至于不能做出任何让步。因此,宪政文化所要求的其实是宽容。同情、以及相信矛盾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的法治信念。

最后,在我读完这本书的时候,我觉得这本著作是现在中国的宪法学教材中最完美的一本,它的与众不同之外就是不像其他宪法学者纠缠于意识形态上,而是以纯粹的法律人,法律的视野在法律人自己的领地上探研宪法学。而不是单纯的去宣扬 “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以及“公民权利”、“宪政”,但对如何通过稳定的制度进行保障只字不提。因此,我觉得这是一本值得所有法律工作者和和对法律兴趣的读者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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