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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改扩建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管控的通知

2024-07-10 0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机关各处室、各区分局: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新能源政策,在保障城市安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内外加油站非油品业务高占比的成熟经验,在加油加气站内增设便民高效的生活服务设施。同时,针对现行规划管理中未对加油加气站提出明确规划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新业态新功能要求,经深入研究探索,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改扩建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管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加油加气站(包括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加油加气站和公路沿线加油加气站,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级别为二级、三级站,一级加油加气站结合高速公路服务站另行研究制定。本通知不包括加氢站相关规划用地管控要求。

二、新建、改扩建加油加气站在符合尚未规划、安全间距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要按照站内加油加气作业区和辅助服务区功能要求,科学布局、合理组织车流和人流。

三、站内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油、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及站内辅助服务区内设置的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等规范标准要求。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规范标准要求。

四、加油加气站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归类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和汽车服务设施。其中,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可由营业厅、办公室、便利店及24小时免费公共卫生间等用房组成;其他便民服务、汽车服务、充电设施等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为居民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及汽车充电、养护、美容、清洗等便捷服务,形成能源综合服务站。对于用地面积较小的新建、改扩建加油加气站项目,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相关设施合建。

五、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中标准加油加气站用地规模分类,充分考虑综合能源、便民服务设施、汽车服务设施的前提下,具备建设能源综合服务站条件的加油加气站,用地规模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按下表执行。

昼夜加油(气)

车次数

加油加气站

等级

标准站

用地面积(m2)

具备建设能源综合服务站条件的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m2)

1500—2000

二级

2500—3000

4000—4500

300—1500

三级

800—2500

1800—3500

六、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加油加气站容积率上限可控制为0.5,改扩建加油加气站经过具体方案论证,容积率可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不做限定。

七、新建加油加气站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改、扩建加油加气站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加油加气站用地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不得单独转让。

八、支持加油加气站项目建设,提前开展项目生成工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安全审查、商务和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路口型、沿路型站点功能示意图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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