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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建桥方便群众被判刑,只因这部很少人听过的法律

2023-07-09 08: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某地的一名村民,为了方便群众过河,在村边的一条河上建了一座浮桥,总投入13万元,为了收回成本,该村民让过桥的人自愿交费,几年期间,一共收取了五万多元过桥费,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该村民非法建桥,对其进行处罚并拆除浮桥,公安机关认为该村民涉及寻衅滋事罪,最后法院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一般人如何评价该村民的建桥行为?

在本案中,政府的相关部门认为该村民的建桥行为涉及违法甚至是犯罪,一般的群众如何评价该村民的行为?杨律师认为一般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价该行为:

1、为社会提供便利:该村民建造浮桥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过河。通过建造浮桥,他为村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和便捷的交通工具,有助于改善村民出行条件,特别是在河水涨大、没有其他便捷通道的情况下。

2、自愿交费:该村民让过桥的人自愿交费,没有强迫或固定费用。这种方式体现了一种相对公平的收费机制,让使用者自主决定是否要为过桥的便利支付费用。这种自愿交费模式也避免了因费用过高或强制收费而引发的社会不满。

3、有限利益回报:尽管该村民投入了13万元建桥,但在几年的时间里,仅收取了五万多元的过桥费,从投资与回报的角度来看,收益相对有限。这可能意味着他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村民的利益和便利,而不是追求过桥费的巨额利润。

4、民间自发建设:从描述中看,该浮桥是该村民个人单独建造的,而非政府或其他机构出资建设。这种民间自发的行为体现了社区成员的自我组织和互助精神,为改善社区设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法律上如何评价该行为?

我们有一部法律,名字叫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你没有听错,叫《国水法》,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的责令拆除,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法人员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表面上该村民的建桥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方便了群众,当地政府应该看到该桥梁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在拆除该桥梁前,先建造一座“合法”的桥梁,方便人民群众才是最重要的。其次,是否对该村民处以行政处罚,也值得商榷,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下的“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与“比例原则”犹为重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手段与结果要成正比例关系。杨律师认为,对该村民行政处罚,非常不合理。

荒唐的“寻衅滋事”

前面说了,对村民自己建的浮桥处以行政处罚,已经存在争议,当地政府认为还不够,居然动用了争议较大的“寻衅滋事罪”来处罚相关村民。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著名的口袋罪,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这个案件里面,相关的村民,如果只是造桥行为,不仅没有扰乱到社会秩序,还造福了社会,如果司法机关因为造桥行为而处罚村民,则涉嫌滥用权力,这实在荒唐。杨律师猜测,之所以定寻衅滋事,有可能是拆桥的时候,引发当地村民的反抗,后续引发了刑事案件,希望相关部门能调查清楚案件事实。

不要让公权力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如果法律被无限制地解释、滥用,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

写在最后

最后,希望行政机关在处罚所谓的“违法行为”的时候,枪口能抬高一厘米,司法机关在动用刑法的时候,也能充分考虑全案,那些纯朴的村民,他们的思想很简单,也很单纯,他们不懂那些深奥、复杂的法条,他们只是为了生存、为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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