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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名称缩写及简称的法律保护

2024-04-29 1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华中科技大学 叶林威 戚昌文

随着高校后勤体制的改革,以高校为背景的高科技企业亦处处崛起,高校概念股也随之名声鹊起,出起了像“清华同方”、“北大方正”、“华工科技”等一系列高科技上市公司。由于其与高校的深刻渊源,让人们联想到名牌高校雄厚的科研实力、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各公司的股票无疑成了人们心目中的绩优股,上市之初就受到股民的极力追棒。仅以华工科技为例,该公司上市之初,其股票的价格竟被抬到每股八十多元。打着高校的旗号,客观上大大促进了该公司的资信。勿庸置疑,名牌高校的名称本身就是块品牌,是具有很高价值的无形资产。

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投机分子纷纷效仿,要么在自己公司的名称上加上高校的简称,要么把高校的简称作为自己的商号或字号加以利用,要么把与高校的简称或缩写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拼音注册为商标,一时间冒出了许许多多与高校有或多或少联系的公司来?实际上没任何瓜葛?。如河南省中田实业有限公司的“清华泉”,湖北五洲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武大”等商标就极易在消费者中引起关于清华大学和武汉大学的联想。其结果是既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既损害了那些真正与高校有联系的企业的利益,进而也可能损害了高校的利益和声誉。随之,与高校简称或缩写有关的纠纷也日益突出起来。所以,在当前形势下研究高校名称缩写和简称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就显得必要起来。

一、我国高校有众多的知名简称或缩写

我国高校众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至2000年2月,单单本科院校全国就有1022所,更别说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了。其涌现出来的知名品牌为数也不少:清华、北大、人大、北航、复旦、同济、交大、华工、武大、科大、南大、东大等等。这些简称与其对应的拼音和高校名称的英文缩写构成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这笔资产,发挥品牌优势也是各高校所要面临的问题。

二、有关高校名称缩写或简称的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把高校的知识产权范围归结如下: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该规定没有明确说明把高校的名称缩写或简称纳入高校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也没有说明是一种怎样的权利。那么这高校的名称简称或缩写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1、高校的名称缩写或简称的权利性质分析

这里所指的简称或缩写应从广义上理解。既可以是高校的字号或惯用名称,前者指“清华”、“同济”之类的叫法,后者指“北大”、“交大”、“华工”等说法。由于这些简称或缩写要么是商号包含在高校名称中,要么是浓缩名称的精华,都集中体现了该高校的名称。从广义上讲,高校也是市场主体之一,这名称的缩写或简称应该纳入法人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除此之外,我国专门涉及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以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必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这些规定都没有给企业名称下个定义性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市场主体名称简称或缩写属于企业名称的内容。

《教育法》关于名称一章中,也未对高校名称的简称或缩写做任何规定。综合,对高校简称及缩写,我国几乎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对待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确认其专用权。

但我们稍做一下实务分析就可知道,当高校在工商业或其它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称的缩写或简称时,就与高校的主体身份相联系,成为了区分各种主体及其营业的标志。该简称或缩写既然成了市场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那么它就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代表着一个特定的高校。正如同其它标记一样,简称和缩写同样可以成为高校声誉和信誉的载体。高校完全可以凭借其享有的名气跟声誉取各竞争中的优势并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又可以通过合资办企业或科研联合体,把高校的简称或缩写作为企业商号进行许可使用或作价投资。

由此可见,高校的简称或缩写兼具有财产权益和人格利益两重属性,从学理上可以认为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一种识别性标记,是一种有别于商标、产地名称的其它与制止不正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有时就是字号?。对于以“清华”或“同济”等高校本身的字号作高校的简称或缩写来表明高校的身份的,我们自无异议,它本身就是该高校的字号,其权利人在法律界定的领域内对其享有专用权。但对“华工”、“北大”这样的简称来说,我们就不能确定的说它是华中理工大学和北京大学名称的一部分或是其字号,当然地享有特定的专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二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看,知识产权包括如下权利:?1?、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2?、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的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既已加入该公约,故可以认为我国已对该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由此可见,高校对名称缩写或简称还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而且越是知名度高的简称或缩写受到的保护范围越广,力度越大。

事实上,国家商标局曾于1998年7月,根据《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4?的规定,撤消了深圳外贸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简称的有48件。之所以撤消,主要是商标局认为这些注册商标均为上市公司名称或在一定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的简称,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视为商品假冒行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行为,严厉加以制止。当然其中的“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也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但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其他名称,如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企业在中国所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某些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高校?、科技性社会团体的名称。此外还应包括比较有名的单位的名称的中英方缩写或简称?如北大,pku、beida?以及其二级机构的名称?如华中科技大学的二级学院:同济医学院?等等。只要这些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可用于竞争目的,就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尤其是在预防域名抢注的问题上,对知名单位的中英文简称的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事实上,国际上普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都是以防止混淆商品出处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基本点。

比“消费者混淆”更进一步的是“淡化”理论。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法》中,第3条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他人的商誉和名声的商标及名声的行为和做法,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混淆”。这种“淡化”理论的确立也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名称缩写或简称受到的保护应该加强的趋势。目前国内虽然没有专门的法规来保护这些简称或缩写,但我们仍可从散见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中找到涉及名称缩写或简称保护的法律依据。

2、高校之间名称缩写或简称的权利冲突

由于诸多历史的原因及我国长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高校也好,企业也好,在其设立之初很少注重字号或商号在其名称上的应用,以示区别。现行的《教育法》在学校名称一章里也没有相关的条文来规范高校名称缩写或简称的使用。其结果是好多高校校名不一致,简称却一致。比如“哈工大”:从前还是老字号的品牌,现在新出来一个哈尔滨工程大学,谁是真正的哈工大还有一拼。又比如“南大”本来是南京大学的称谓,现在加上南昌大学,还在南开大学都自称为南大,令人难辩真伪。有的是中文简称不一致但英文缩写却一致。比如华中科技大学与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英文简称都HUST。应该说,各高校都是这些简称或缩写的合法权利人,它们都能合法使用,即使另一高校已经将其他高校的简称或缩写注册为商标也不例外,因为法律是保护合法在先使用权利的。要是这些高校只在本地招生或只在本地区有影响力还能相安无事。问题是现在大多高校都是全国招生,在全国有影响力,尤其是名牌大学。这样问题就来了,同一简称或缩写到底代表谁呢﹖可能造成的混淆也就可想而知了。比如“华工”,在湖北人看来它无疑是代表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了,那么广东人的眼里,更可能是华南理工大学了。上海人呢﹖上海有所华东理工大学。尤其在高校后勤和机构改革后,各高校纷纷成立产业集团走上产业化道路,一些校办工厂进行资产剥离,成为独立的法人。这些法人有个优势就是能打着各自高校的牌子,利用高校的良好声誉,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象“交大昂立”、“华工科技”等等,在成立的短短几年内,便为人们所乐道。对知情的人来说,这分别是以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为背景的公司。但对不知情的人来说呢﹖可见混淆实在难免。万一这些公司出了差错或经营不善,那么名誉受损的可能就不只是这两家公司的背景高校了,难免还会波及到西安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一些交通大学。而后者呢,也会波及到另外几所以“华工”为简称的大学。这当然是比较极端的例子,这种损害尚未发生,但有备无患。

发生在企业界的“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的确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据报载南京冠生园因为在月饼中掺入陈年原料经媒体曝光后,所有与冠生园有关的食品市场急剧萎缩,为此上海冠生园和武汉冠生园等等打着冠生园旗号的公司损伤惨重。尽管后两家公司与南京冠园一点瓜葛都没有,仅仅是因为历史原因使用了同一商号,但消费者并不知情。这种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造成的损失,如何归责呢﹖损失又如何赔偿呢﹖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即使有,也仅仅属于事后救济。高校中使用的同一字号,最典型的莫过于“同济”了。上海有同济大学,武汉也有同济医科大学,而且两所都是久盛名的名牌高校。同样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都用上了“同济”的字号。如果两高校对同济的字号都在原先的范围使用并不冲突,一个在医科领域,一个在医科领域外,现在的纠纷是同济医科大学在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以后变成了现在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学院,而同济大学在合并了上海的铁道医学院后也取名为同济医学院,这样一来造成了混淆。其中引出来的问题是,两高校应该在各自多大的范围内使用“同济”的问题。尤其在高校都在跨学科发展的时候,字号的使用范围肯定要扩大,那么这权利能扩到多大,这就需要有个权利界定的问题。否则权利冲突在所难免。类似的还有清华大学与台湾的清华大学的应“清华”引出的权利冲突问题等。

大体来说,高校名称的知识产权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类。一为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上的多个主体就“同济”的字号权利之争,“华工”的冲突等。二为不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依我国《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权利冲突。 引发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有的是依法不需要登记或授予而因使用即取得的权利;有的是出于善意,因偶然的场合而产生的冲突;有的则出于恶意、引人误解需根据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所以当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后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尽最大努力进行协调,包括在权利界定、利益划分和职能协调等。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外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经验,对于第一类冲突,主要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后的权利的创设、行使不得侵犯一已存在的合法在先权利。如果某一“在后权利”是以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为前提,那么这种权利就不能独立存在。即使是合法存在的,这种权利也要受到限制。因为它的行使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知识产权。那么,对于“同济”这种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权利冲突,就不仅仅是权利取得的先后问题了。由于高校是渊源于同一母体,所以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在各自领域内的权利先后问题,还要注意利益兼顾的原则。那么第二类冲突主要是适用民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排除恶意取得原则。这一原则排除了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混淆等方式利用他人的声誉与市场优势来获取经济或其他竞争上的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知识产权或欺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每一项知识产权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受到尊重和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知名度”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可能会发生一定的作用。比如法律在保护驰名商标上,无论力度和范围都比一般注册商标要大。

综上所述,对于由高校简称及缩写引起的种种法律问题,最重要的是建议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正如一位专家所说的那样,一部好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其价值远远大于世界上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我们无意来探讨这话的对与错,但从中足见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巨大作用。就高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各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清理自己的知识产权,把属于法律边缘地带的模糊的知识产权明晰化,以起到预防的作用,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高校的简称、缩写的保护,高校完全可以借鉴企业的做法实施商号、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经营策略,将自己的字号或知名简称及英文缩写注册为商标。因为我国商标法已有其他一些名称标记权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或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影响了对商号权或其他名称标记权的保护。将商号或字号注册为商标就可以依赖较为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商号或字号权,以弥补商号及字号法律不足。这种做法对老字号的名牌高校尤为必要。对一些没有字号的高校来说,可将高校的简称作为商标注册。如有可能,还要把注册商标申请为驰名商标以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尽可能高的程度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同时对于与高校无关的企业注册的包含高校内容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及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注册不当的申请。由于这些商标或字号或名称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动机,极易造成市场混淆,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予以支持。

第二、对于可能的或已经发生的校名简称及缩写的纠纷,高校应该主动出击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以达成协议,避免纠纷。象上述提到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解决就该如此。诉讼既费时又费力,而且全靠事后救济,既过于被动,又难保证能完全受偿,尤其是声誉上的损失是无法用经济或其他手段可以挽回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高校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协调工作将显得更加重要。

第三、由于使用相同的简称或缩写,在作具体说明的某些情况下已不能区分其所代表的高校,从这种意义上讲,该相同的简称或缩写就成了他们高校的共享招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有鉴于此,对于具有相同简称和缩写的高校可以考虑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或联络小组共同维护这块招牌。至于以后以简称或缩写的中方域名也好,英文域名也好,可以考虑在各自的网页上建立直接的连接,一起做大共同的招牌。

第四,统一、规范自己的简称和缩写以便于与其它高校相区别。当然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由于历史原因业已形成多个英文缩写的,如北京大学的pku、bju、beida,清华大学的tsinghua、qinghua,还有华中科技大学的“华工”、“华中大”、“华科大”等,就需要其规范统一宣传,然后考虑注册联合商标,最好还把这些注册为域名建立连接,建立全方位的防护体系。一来,集中精力,突出品牌。二来,减少外国人士的混淆和误会。这对要创世界知名或一流大学的高校尤为重要。三来,又可以有效的防止别人“搭便车”。对于新设立的高校或是要更名的高校,就要好好考虑新的简称或缩写的组成和使用,以及原来名称的简称或缩写的有效利用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无形资产流失。□

参考资料: 1、郑成思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汤茂仁“破产企业名称权的消亡”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文丛》第6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 3、张今 《知识产权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邱惠君、孙丽杨“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怎么办”《电子知识产权》 2001年第1期第8、9页. 5、冯晓青 扬利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之探讨”?上?《电子知识产权》 2001年第8期. 6、子玲、赵杭丽“高校必须重视校名使用的管理” 《知识产权研究》?1997?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7、焕元“大学校名是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研究》?1995?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8、严安 《高校产业化过程中的商标问题》 《中华商标》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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