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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 3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和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3.增加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4.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编: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
防火研究所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百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宏军 张颖琮 刘 凯 张 磊 李小白 鲁云龙 李惠菁
杨瑞新 李桂芳 孙成群 李宏文 张雄飞 宇 平 李 辉
李伟刚 王爱中 赵建斗 任红军 余龙力 关大巍 赵克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 兰 王 栋 张 明 杨德才 高林玉 李民铎 黄一品
谢照荣 吴望夏
编制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22日以第31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和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和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1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显示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将继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标准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和检测验收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标准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1.0.3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标准是一部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系统设备、组(配)件以及材料应齐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 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2.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2.1.5 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条文说明
2.1.1 本条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取得审批,收集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各岗位的质量责任,确保主要专业工种人员能够持证上岗,确认施工图纸符合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符合附录B规定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2.1.3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修改,且更改后的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应交有关机构进行审核及备案。
2.1.5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调试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细化了附录的表格条款,根据条文要求每一条文均对应一个表格的填写要求,使施工及调试过程的质量记录更具有操作性、实用性和可追溯性。每个工程要填写工程现场部件的分布一览表,该表格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保持一致,对回路数和每个回路的带载部件数量进行了限制,该表格可以根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数量进行增加,每个控制器对应一张表格,同时按照设计和实际工程情况填写控制器的回路、每个回路的带载设备数量,并按照每个回路的地址编码填写其实际部件的种类类型、工程现场的部位描述和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等内容,同时对应每个回路的每个现场设备均会有一个调试的相关记录,使质量记录具有很强的可追溯性。
本标准的此次修订,同时编写了配套的工程调试验收软件,该软件具有表格单机和在线填写、表格自动生成、信息自动记录和分时上传等功能,便于标准的实施和操作。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详见表1,其中CCCF的强制性认证标志是3C认证标志,红色标签为消防产品信息标志贴于产品本体,具有唯一的14位明码,可以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或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mm)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标志 ![]() ![]() ![]() ![]()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 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 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 的规定。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应当根据待探测的可燃气体性质确定。若被探测气体为天然气、煤气等,较空气轻,极易飘浮上升,应将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在设备上方或天花板附近;若被探测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等,较空气重,则应安装在距地面不超过50cm的低处。 (2) 可燃气体探测器处于长期通电工作状态,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方法是用棉球蘸上一点酒精靠近气敏元,如给出报警(显示)表明工作正常。 (3) 催化元件对多种可燃气体几乎有相同的敏感性,所以在有混合气体存在的场所,它不能作为分辨混合气体组分的敏感元件使用。 (4) 可燃气体敏感元件的理化特性研究表明,硫化物可使元件特性发生变化,且不能恢复,出现所谓“中毒”现象,所以,可燃气体敏感元件需防“中毒”,并应避免直接油浸或油垢污染,也不能在有酸、碱腐蚀性气体中长期使用。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I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 4.8.1 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 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监控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复位功能。 4.8.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 的规定。 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4.8.4 应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探测器施加报警设定值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5 应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报警值设定; 2 应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40s内点亮并保持; 3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同时监控设备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探测器的报警值。 4.8.6 应对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探测器的电源线和被监测线路,将故障电弧发生装置接入探测器,接通探测器的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9个及以下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 3 应操作故障电弧发生装置,在1s内产生14个及以上半周期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4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8.7 应对具有指示报警部位功能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随机选取3个非连续检测段,每个检测段的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分别给每个检测段加热至设定的报警温度,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并指示报警部位。 2 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 4.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火灾预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地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用于为所连接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供电,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5) 故障电弧探测器。 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4.8.4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当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4.8.5 根据对供电线路发生火灾的统计,在供电线路本身发生过负荷时,接头部位反应最强烈,因此保护供电线路过负荷时,应重点监控其接头部位的温度变化,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4.8.7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原理与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原理相似,因此工程上经常会使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电气火灾隐患的探测。在这种情况下,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I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9.2 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4.9.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9.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 的规定。 Ⅱ 传感器调试 4.9.4 应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 2 监控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调试 4.9.2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由消防电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等设备组成,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24小时监测,当各类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备电)发生过压、欠压、缺相、过流、中断供电等故障时,消防电源监控器实时显示电压、电流值及故障点位置,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记录故障信息。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4.10.1 应将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相连接,接通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主电源,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0.2 应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正常显示功能;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转换功能。 条文说明 4.10.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是以蓄电池为能源的应急电源,包括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和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主要功能是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这里所说的消防设备指的是消防风机、消防水泵等除消防应急灯具之外的在火灾发生时需要使用的和消防有关的设备。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I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1.1 应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图形显示功能: 1)建筑总平面图显示功能; 2)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显示功能; 3)系统图显示功能。 2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5 信息记录功能。 6 复位功能。 Ⅱ 传输设备调试 4.11.2 应将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传输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传输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传输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6 手动报警功能; 7 复位功能。 条文说明 Ⅰ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4.1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接收并图形化显示各类消防设施的报警位置,显示各类消防设备的实时工作状态,同时将建筑物内各类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指挥中心。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一般由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通信模块、电源单元和软件组成。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进行通信,及时接收消防系统中的设备火警信号、联动信号和故障信号,并通过图形终端把火警信息、故障信息和联动信息直观地显示在建筑平面图上,从而使消防管理人员能够方便及时地处理火灾事故。 Ⅱ 传输设备调试 4.11.2 传输设备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其他信号通过有线或无线的传输方式传输给城市火灾网络监控中心的设备。 传输设备通过并行/串行接口或开关量接口,实时监测所连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当采集到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或其他运行状态信息时,在现场显示和报警,并自动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向监控中心传送。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I 火灾警报器调试 4.12.1 应对火灾声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 2 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带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声警报应能清晰播报语音信息。 4.12.2 应对火灾光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光警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 2 在正常环境光线下,警报器的光信号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处应清晰可见。 4.12.3 应对火灾声光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警报器的火灾声警报、光警报功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12.1条和第4.12.2条的规定。 Ⅱ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调试 4.12.4 应将各广播回路的扬声器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广播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广播控制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广播控制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应急广播启动功能; 6 现场语言播报功能; 7 应急广播停止功能。 Ⅲ 扬声器调试 4.12.5 应对扬声器的广播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扬声器的广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使扬声器播放应急广播信息; 2 语音信息应清晰; 3 在扬声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应急广播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Ⅳ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调试 4.12.6 应将广播控制设备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火灾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合用时,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停止正常广播。 4 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扬声器应按下列规定交替工作: 1)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启动,持续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停止警报; 2)警报停止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同时进行1次~2次消防应急广播,每次广播10s~30s后,所有的扬声器应停止播放广播信息。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2.7 联动控制控制功能检查过程应在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持续工作时,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停止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警报或应急广播;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火灾警报或消防应急广播启动控制按钮、按键,报警区域内所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或扬声器应恢复警报或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 Ⅰ 火灾警报器调试 4.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公共场所宜设置具有同一种火灾变调声的火灾声警报器;学校、工厂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警报器。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12.2 火灾声警报器的声警报在传输过程中存在着衰减,因此应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测量声压级。 Ⅱ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调试 4.12.4 完整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通常包括控制设备、声频功率放大器、传声器、扬声器、广播分配装置、电源装置等部分。控制设备是在火灾或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控制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的设备,其主要功能是向现场人员通报火灾发生,指挥并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Ⅲ 扬声器调试 4.12.5 在环境噪声大的场所,如工业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时,考虑到背景噪声大、环境情况复杂等因素,提出了声压级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有效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Ⅳ 火灾警报、诮防应急广播联动控制调试 4.12.6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的第4.8.12条规定,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发生火灾时,将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的控制切换方式一般有两种: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的扬声器和馈电线路,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在消防控制室切换输出线路,使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按照规定播放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的扩音机、馈电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发生火灾时可遥控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紧急开启,强制投入消防应急广播。 以上两种控制方式都应注意使扬声器不管处于关闭或播放状态时都能紧急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特别应注意在扬声器设有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中的应急广播方式,应将扬声器用继电器强制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线路上。合用广播的各设备应符合消防产品CCCF认证的规定。 4.12.7 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I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13.1 应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防火卷帘卷门机、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火卷帘控制器》GA 386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手动控制功能; 6 速放控制功能。 Ⅱ 防火卷帘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3.2 应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的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或楼板面。 4.13.3 应对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防火卷帘下降、停止、上升控制按键(钮); 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发出卷帘动作声、光信号,并控制卷帘执行相应的动作。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4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不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控制器配接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 应使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控制调试 4.13.7 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相连接,使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3.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和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3.9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工作状态,对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的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盘上的防火卷帘下降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反馈信号。 条文说明 Ⅰ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13.1 防火卷帘控制器是防火卷帘完成其防火、防烟功能所必需的重要电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由控制器主机(包括外设的手动控制装置)和速放控制装置构成,可以通过手动控制装置、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接收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防火卷帘的动作。 Ⅱ 防火卷帘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3.3 防火卷帘控制器可按其用途和构成方式进行分类。按其用途可分为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和可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按其构成方式可分为分体式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设在防火卷帘控制器主机外部)和单体式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控制装置设在防火卷帘控制器主机内部)。 Ⅲ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5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是为了保障防火卷帘能及时动作,以起到防烟作用,避免烟雾经此扩散,既起到防烟作用又可保证人员疏散。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显示火已蔓延到该处,此时人员已不可能从此逃生,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起到防火分隔作用。为了保障防火卷帘在火势蔓延到防火卷帘前及时动作,也为防止单只探测器由于偶发故障而不能动作,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Ⅳ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3.8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动控制方式: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大多仅用于建筑的防火分隔,建筑共享大厅回廊楼层间等处设置的防火卷帘不具有疏散功能,仅用作防火分隔。应将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I 防火门监控器调试 4.14.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防火门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防火门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14.2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 29364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启动、反馈功能。 6 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 4.14.3 应依次将其他总线回路的监控模块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14.2条第3款第2项、第5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规定。 Ⅱ 防火门监控器现场部件调试 4.14.4 应对防火门监控器配接的监控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部件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监控模块处于离线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5 应对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监控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 2 监控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监控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6 应对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的启动功能、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常开防火门监控模块的启动功能、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防火门监控器,使监控模块动作; 2 监控模块应控制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动作,常开防火门应完全闭合; 3 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常开防火门定位装置的闭合反馈信号、释放装置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发送反馈信号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7 应对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常闭防火门监控模块的防火门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2 监控器应发出防火门故障报警声、光信号,显示故障防火门的地址注释信息,且监控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Ⅲ 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4.8 应使防火门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4.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防火门闭合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防火门监控器应控制报警区域内所有常开防火门关闭; 4 防火门监控器应接收并显示每一樘常开防火门完全闭合的反馈信号;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条文说明 Ⅰ 防火门监控器调试 4.14.2 防火门监控系统由防火门监控器、监控模块、防火门定位与释放装置等组成。防火门监控器是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打开、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常开防火门释放器是用于保持常开防火门的打开状态,并能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控制器的电动装置。 Ⅲ 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调试 4.14.9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有常闭型和常开型。常闭型防火门有人通过后,闭门器将门关闭不需要联动,常开型防火门平时开启。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门监控器是用于防火门监控的专用设备,因此防火门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门监控器执行。 (2)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包括闭门器故障、门被卡后未完全关闭等)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I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 4.15.1 对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灭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3 故障报警功能; 4 消音功能; 5 延时设置功能; 6 手、自动转换功能; 7 手动控制功能; 8 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9 复位功能。 4.15.2 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延时设置功能; 11 手、自动转换功能; 12 手动控制功能; 13 反馈信号接收和显示功能; 14 复位功能。 Ⅱ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15.3 应对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4.15.4 应对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声光警报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节的规定。 4.15.5 应对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5.6 应对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转换装置的转换功能、显示装置的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 2 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系统的控制方式; 3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应能准确显示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Ⅲ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7 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5.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首次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2)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灭火系统动作的第二次启动信号; 2)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4)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5)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4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9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阶段,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按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0 应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 7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Ⅳ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5.11 应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干粉灭火装置间的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相连接,使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5.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声光警报器。 2 应使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另一只火灾探测器或另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系统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控制器应再次记录现场部件火灾报警时间; 2)灭火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延时结束,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灭火装置和防护区域外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 6)灭火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 3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控制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号、启动信号和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的信息应与灭火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5.13 在联动控制进入启动延时过程中,应对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灭火控制器对应该防护区域的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停止控制信号。 4.15.14 对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现场紧急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启动按钮; 2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启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灭火控制器应进入启动延时,显示延时时间; 4 灭火控制器应控制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5 延时期间,手动操作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现场停止按钮,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进行的操作;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灭火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停止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条文说明 Ⅰ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调试 4.15.1 气体灭火控制器是用于控制气体灭火的控制设备,该设备主要功能是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启动按键(按钮)的启动控制信号并直接或间接控制气体灭火系统的相关设备或设施(包括声光警报器、防火阀、通风空调系统、各类防火门窗和喷洒光警报器等),发出声、光信号,显示相应状态,并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发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 气体灭火控制器连接的现场部件一般由现场启动/停止按钮、现场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火灾声光警报器、气体喷洒指示灯、模块和启动喷洒装置组成。 Ⅲ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4.15.8 首个触发器件为火灾探测器时,另一个触发器件可以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首个触发器件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另一个应是火灾探测器。 Ⅳ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4.15.11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由灭火剂储瓶和瓶头阀、驱动钢瓶和瓶头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自锁压力开关、喷嘴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指示发生火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紧急启停按钮、电动装置等组成。通常气体、干粉灭火系统的上述设备自成系统。由于气体灭火过程中系统应该执行一系列的动作,因此只有专用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才具有这一系列的逻辑编程和执行功能。 4.15.1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的自动控制逻辑如下: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护区域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报警的可靠性非常重要,因此,电子计算机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等采用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护的场所通常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即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与”逻辑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这样设置的目的是提高系统动作的可靠性,将误触发率降低至最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表示有火灾发生,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表示火灾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了,应该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实施灭火。对于有人确认火灾的场所,也可采用同一区域内的一只火灾探测器及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组成“与”逻辑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2)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警示处于防护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关闭排风机、防火阀、空气调节系统,启动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延时不大于30s后开启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和启动阀,驱动瓶内的气体开启灭火剂储罐瓶头阀,灭火剂喷出实施灭火,同时启动安装在防护区门外的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管道上的自锁压力开关动作,动作信号反馈给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 (3) 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②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③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④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设定不大于30s的延时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发展迅速,防护区内的人员尚未疏散,感温火灾探测器已经动作,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按控制逻辑启动了气体灭火装置,影响人员疏散、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同时也为人工确认提供一定时间。 (4)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且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执行,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 (5)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 (6) 启动安装在防护区门外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是为了防止气体灭火防护区在气体释放后出现人员误入现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规定,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警报器(一级报警时动作),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内气体释放后动作),防护区内声警报器动作提醒防护区内人员迅速撤离,防护区入口处火灾声、光警报器提醒人员不要误入,因此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同建筑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以便有关人员明确现场情况。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I 消防泵控制箱、柜调试 4.16.1 应使消防泵控制箱、柜与消防泵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泵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对消防泵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3 手动控制功能; 4 自动启泵功能; 5 主、备泵自动切换功能; 6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 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6.2 应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6.3 应对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低液位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液位探测器的低液位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水位信号,模拟设计文件规定的水位,液位探测器应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设备的动作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Ⅲ 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调式 4.16.4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报警信号、使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水泵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启动消防泵;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调试 4.16.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预作用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式喷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阀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预作用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同时发出控制排气阀前电动阀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的电动阀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开启预作用式灭火系统的未端试水装置,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6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预作用阀组、排气阀前电动阀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0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V 雨淋系统控制调试 4.16.1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雨淋阀组防护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3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开启; 2 应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雨淋阀组的关闭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雨淋阀组应关闭;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4.16.14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6条的规定。 Ⅵ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控制调试 4.16.15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阀组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手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6.16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保护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火卷帘所在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一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使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和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防火卷帘下降至楼板面的限位反馈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7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分隔时,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雨淋阀组开启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雨淋阀组应开启;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雨淋阀组、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6.1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雨淋阀组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3条的规定。 4.16.1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消防泵控制箱、柜调试 4.1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是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指令,控制相应的疏散设备和灭火设备实现其功能的。受控设备属于具体执行设备,如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以消防给水系统为例,消防泵控制箱(柜)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指令后控制接通消防水泵电源,使水泵投入工作,并将水泵的工作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进行显示。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控制的受控设备种类繁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包括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泵控制箱,防排烟风机控制设备,双电源控制设备,消防电动开窗机控制设备,消防电动开门机控制设备等。 由于各类受控设备与水泵工作方式基本一样,都是有电就工作,跟控制部分的控制逻辑没有直接关系,就是说只要保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之间的通信和其与受控设备间接口参数等性能,就能保证整个消防系统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目前工程项目中存在将非消防用高低压开关柜、电源转换装置、电气控制柜、水泵控制设备接入消防电源,使非消防用设备和消防负载混接,由于缺失应有的消防防护要求、防火设计和管理,致使很多消防设备火灾时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必须要求控制消防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符合相应的消防产品标准,并在设计、安装、使用过程中按消防产品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设备在发生火灾时起到应有的作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本标准对消防水泵控制箱、防烟排烟控制装置等各类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及验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故: (1) 控制消防泵、防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等电气控制装置和为消防设备提供电源的配电设备均应符合相应的消防产品标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在火灾时起到应有的作用。 (2)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消防泵、消防电源、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信号,并能控制这些消防设施的启动和停止。 普通的民用电气控制装置只能现场启动,无法接收控制信号和发送反馈信号。同时,普通的民用电气产品在配电设计、防护等方面均没有防火要求,不能满足火灾时持续工作的需求。 (3) 目前民用电气控制装置包括水泵控制柜、电气控制柜无专业的国家标准,企业大多依据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设计院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因此无法适用消防产品的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 综上所述,本标准明确连接消防设施的电气开关柜、电源转换装置、控制设备等为消防产品,均属获证产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覆盖范围。 Ⅲ 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调式 4.16.5 湿式、干式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锁控制方式: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向管网持续供水,这种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联动控制方式:在实际工程应用中,为防止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至消防泵的启动线路因断路、短路等电气故障而失效,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应同时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总线模块冗余控制消防泵的启动。 (3)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如果发生火灾,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开启供水泵。 (4)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显示。 Ⅳ 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4.16.8 预作用式喷水灭火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动控制方式:为了保障系统动作的可靠性,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预作用系统在正常状态时,配水管道中没有水。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火灾温度继续升高,闭式喷头的闭锁装置熔化脱落,喷头自动喷水灭火。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系统采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以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启动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阀门和供水泵。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Ⅴ 雨淋系统调试 4.16.12 雨淋系统是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本标准规定的雨淋系统是指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管网控制的系统,其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动控制方式:为了保障系统动作的可靠性,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雨淋报警阀动作信号取自雨淋报警阀的辅助接点,可通过输入模块接入总线,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 消防泵的联锁控制方式:雨淋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向管网持续供水,这种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4)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Ⅵ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调试 4.16.16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动控制方式:同样出于可靠性考虑,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 消防泵的联锁控制方式: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向管网持续供水,这种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4) 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 I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7.1 应对消防泵控制箱、柜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控制箱、柜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1条的规定。 4.17.2 应对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测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2条和第4.16.3条的规定。 4.17.3 应对消火栓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火栓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消火栓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报警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17.4 对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消火栓按钮动作,消火栓按钮启动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启动设备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3 消防泵启动后,消火栓按钮回答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Ⅱ 消火栓系统控制调试 4.17.5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消防泵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7.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消防泵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火栓按钮的启动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7.7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消防泵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6.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Ⅰ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消火栓按钮一般采用二总线制,即引至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回路,用于传输按钮的动作信号,同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消防泵动作的反馈信号后,通过总线回路点亮消火栓按钮的启泵反馈指示灯。 Ⅱ 消火栓系统调试 4.17.6 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联锁控制方式:消火栓使用时,应将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锁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联动控制方式: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3)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通过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 I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 4.18.1 应使风机控制箱、柜与加压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相连接,接通电源,使风机控制箱、柜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风机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风机控制箱、柜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自动、手动工作状态转换功能; 3 手动控制功能; 4 自动启动功能; 5 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 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8.2 应对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设备的动作功能、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总线控制单元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受控设备应灵活启动;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8.3 应对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使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应停止运转;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排烟防火阀关闭、风机停止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动作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Ⅲ 加压送风系统控制调试 4.18.4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8.5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送风口开启、加压送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相应的电动送风口应开启,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送风口、加压送风机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6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加压送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加压送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加压送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控制调试 4.18.7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风机控制箱、柜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18.8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防烟分区内符合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两只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动挡烟垂壁下降,控制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开启,控制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动防火阀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空气调节系统电动防火阀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排烟口、排烟阀的动作反馈信号后,应发出控制排烟风机启动的启动信号; 6 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排烟分机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4.18.9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在消防控制室对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开启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启动; 2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排烟风机停止控制按钮、按键,对应的风机控制箱、柜应控制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控制信号。 条文说明 Ⅰ 风机控制箱、柜调试 4.18.1 风机控制箱(柜)同属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中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排烟风机控制设备)的规定。 Ⅱ 系统联动部件调试 4.18.2 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18.3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锁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Ⅲ 防烟系统调试 4.18.5 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火灾层和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Ⅳ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调试 4.18.8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逻辑如下: (1)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降落。 (2) 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3) 以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I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Ⅱ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4.19.2 应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应急启动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控制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条文说明 4.19.1、4.19.2 这两条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要求和方法做出了规定。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1) 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及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根据灯具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的不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分为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灯具采用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4.20.1 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控制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20.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符合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触发条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发出控制电梯停于首层或转换层,切断相关非消防电源、控制其他相关系统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电梯应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相关非消防电源应切断,其他相关系统设备应动作;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电梯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相关非消防电源切断、其他相关系统设备动作的动作反馈信号,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5 消防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应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且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一致。 条文说明 4.20.2 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应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在国内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各地区、各设计院的设计差异很大。理论上讲,只要能确认不是供电线路发生的火灾,都可以先不切断电源,尤其是正常照明电源,如果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正处于点亮状态,则应予以保持,因为正常照明的照度较高,有利于人员的疏散。正常照明、生活水泵供电等非消防电源只要在水系统动作前切断,就不会引起触电事故及二次灾害。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没必要继续工作的电源或切断后也不会带来损失的非消防电源,可以在确认火灾后立即切断。火灾时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和不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如下: (1) 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 (2) 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3) 关于切断点的位置,原则上应在变电所切断比较安全。当用电设备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可在楼层配电小间切断。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4.21.1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将所有分部调试合格的系统部件、受控设备或系统相连接并通电运行,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 4.21.2 应根据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报警区域内符合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触发条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控制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梯和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5条的规定; 4 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第4.13.8条的规定; 5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4.9条的规定; 6 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5条的规定; 7 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8.8条的规定; 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9.1条的规定; 9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0.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2 本条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也就是说在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系统整体联动控制调试,其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规定,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5系统检测与验收 5.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5.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5.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3章、第4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5.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联动编程设计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5.0.4 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验收应在各系统功能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系统设计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5.0.5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基本配置与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4)系统部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统内的任一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6)系统内的任一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启动功能; 7)参与联动编程的输入模块的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8)系统内的任一火灾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 9)系统内的任一消防应急产播控制设备和广播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1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门监控器的启动功能; 1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启动控制功能;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预作用阀组、雨淋阀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5)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电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控制功能,送风机、排烟风机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功能; 16)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7)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 18)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存档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2)本标准第5.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3)系统内的任一消防电话总机和电话分机的呼叫功能; 4)系统内的任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系统内的任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器)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6)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和传感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C类项目。5.0.6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5.0.7 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有不合格的,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条文说明5.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消防检测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质量对照规范要求和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5.0.2 表5.0.2和附录E详细地规定了进行检测和验收的设备及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和抽样方法。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订的。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入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5.0.4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是联动控制关系,因此需在这些子系统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检测联动控制功能。5.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检测、验收合格判定准则是评判系统质量、功能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则,应严格执行。5.0.7 如果第一次不合格,相关机构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检测。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不合格。 6系统运行维护 6.0.1 系统投入使用前,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建筑消防系统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量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危化品位置图; 3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 4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 5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7 火灾自动系统设备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8 消防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联动编程记录、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9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6.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6.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6.0.3 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6.0.5 每年应按表6.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设备的功能、各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3 系统设备的功能、各分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附录E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本附录各表的规定,逐一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2 根据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消防系统的控制功能的检查情况,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
E.0.7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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