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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本标准是GB 11552—1989《汽车内部凸出物》的修订版,本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是等效采用欧洲的74/60/EEC(欧共体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内部安装件的协议)及78/632/EEC(74/60/EEC)的修正案)法规制定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法规在格式及段落上做适当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是标准的附录,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1552—1989。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陆江天、齐惠文。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厢内部除内后视镜外的所有构件,包括车身附件、按钮、手操纵杆、顶盖(含活动顶盖)、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等在凸出物方面的规定和测试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余M1类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563—1995 汽车“H”点确定程序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头部碰撞区

在静态条件下,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测量装置(球头模型)所能触及的车厢内部所有未装玻璃的区域。

3.2 头部碰撞基准区(以下简称基准区)

头部碰撞区内对凸出物有特殊规定的区域。(基准区的确定见附录A)

3.3 仪表板水平线

由与仪表板垂直相切的切点所确定的水平线。

3.4 顶盖

汽车顶部由前风窗上缘与后窗上缘(或背门上缘)和两侧围上框架所围成的部分。

3.5 敞蓬车

除前风窗支柱、顶蓬翻转支架、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外,一般在车辆侧窗下边缘以上车身结构无刚性零件的车辆。

3.6 活顶轿车

顶盖或其一部分能向后折叠、打开或滑动的车辆。

3.7 折叠座椅

临时使用的辅助座椅,在通常情况下是折叠的。

4 规定

4.1 前排座椅“H”点(见GB/T 11563—1995)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除外)

4.1.1 在基准区内,不得存有任何危险的可能导致乘员严重伤害的粗糙表面或尖棱。下述4.1.2至4.1.6所述构件如果符合这些规定,则应认为是满足规定。

4.1.2 在基准区内,仪表板上的构件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100mm的其他构件,应当符合附录C(标准的附录)规定的吸能性。对基准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构件,可不考虑吸能性:

——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摆锤触及的构件位于基准区之外。

——被测试构件距基准区外被触及的构件不足100mm,该距离沿基准区的表面测量。

任何金属支撑物不得有凸起的棱边。

4.1.3 若仪表板的下缘不符合4.1.2规定,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9mm。

4.1.4 用刚性材料制造的开关、拉钮等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可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2规定的方法测定。当凸出仪表板表面3.2mm~9.5mm时,距离凸出部分顶点2.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200mm2,且凸出物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

4.1.5 当这些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超过9.5mm时,用一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在其上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或脱落。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9.5mm以下;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上不得留下高度超过9.5mm的危险凸出物。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6.5mm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2。

4.1.6 如果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凸出物,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的软性材料组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4.1.4和4.1.5的规定。

4.2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车厢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

4.2.1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用附录D(标准的附录)所述装置触及不到的构件外,按附录D所述程序测量。4.2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应符合4.1.4~4.1.6的规定。

4.2.2 若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触及它的可能性。否则制动杆表面应符合4.3.2.3的规定。

4.2.3 设计与制造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4.2.3.1 搁板朝向车厢内部的部分应具有高度不小于25mm的一块表面,该表面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覆盖或制成,检验方法按附录C的规定。试验时冲击力应施加在纵向水平方向上。

4.2.3.2 用直径为110mm的圆柱形压头,施加378N的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上时,这些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应能脱落、碎裂、明显变形或缩回。在搁板的边缘,不得出现危及乘员安全的尖角。检验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搁板或其他类似构件强度最大的部位上。

4.2.4 如上述构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的软性材料制成,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各项除了附录C所述吸能性之外的规定。

4.3 通过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垂直于车身纵向中心平面做一横截面,位于横截面前方的其他内部安装件的规定(人体模型置于最后排座椅上)

4.3.1 下述4.3.2的规定适用于控制手柄、按钮及4.1和4.2中未包括的其他内部凸出物。

4.3.2 如果4.3.1所述的构件布置在能够为车辆乘员所碰撞接触的位置上,则这些构件必须符合4.3.2.1至4.3.4的规定。如要这些构件能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所触及,在前排座椅“H”点以上及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横截面之前,且在A3.1.1和A3.1.2所规定的区域之外,则应满足以下规定。

4.3.2.1 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4.3.2.2 处于对人体最不利位置的操纵杆和按钮,受到一个378N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凸出高度应降至距板面25mm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时,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及乘员安全的凸出物。

但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35mm。

4.3.2.3 当手制动杆处于松开位置及变速杆处于任意前进档时,除非在A3.1.1和A3.1.2所规定的区域内且在通过前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之下,否则其距离凸出顶点6.5mm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4.3.3 第4.3.2.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装在地板上的手制动杆;对这类手制动杆,当其处于松开位置时,如操纵杆任何部分的高度,高出通过前排座椅的最低“H”点水平面以上,则距离凸出顶点不超过6.5mm(沿垂直方向测量)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50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

4.3.4 上述各条未包括的其他车辆构件,如座椅滑轨、座椅的水平、上下调节机构、安全带卷收器等,如果这些构件的位置低于通过每个座位“H”点的水平面,即使乘员有可能触及它们,也不受这些条款的限制。

4.3.4.1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结构的零件,如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其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或这些零件符合附录C的规定。

4.3.5 对于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一部分由低于肖氏A硬度50度软性材料制成的构件,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

4.4 对顶盖的规定

4.4.1 本规定适用于顶盖内表面,但不适用于被一个直径165mm的球头模型所不能触及的顶盖零件。

4.4.2 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顶盖内护板上,不允许有任何向后、向下的危及乘员安全的粗糙表面或尖棱。凸出物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5mm。刚性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侧梁外,其向下的凸出量不得大于19mm。

4.4.3 如果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不符合4.4.2的规定,则必须符合附录C的规定。

4.4.4 支撑顶盖内衬的钢丝和遮阳板框架的钢丝,其直径不得超过5mm;或者符合附录C的规定。遮阳板框架的非刚性的附属零件应符合4.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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