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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请收藏!化学品船货物记录薄相关要求权威解读

2024-07-11 19: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解读:排放入海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第1条件只能在海上排放;第2条件有速度要求7节/4节以上,第3条件有水深要求25米以上,第4条件有离岸距离要求12海里以上,要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才能排放,缺一不可。

2.2 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于把Z类物质或临时归类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水线以下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并无强制规定。

解读:时间节点是2007年1月1日,货物类别只有Z类物质或临时归类为此类物质,请责任船员注意,该款虽然有排放入海并无强制规定的“特权”,但是还有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假如当地法规不允许,该“特权”无效。

2.3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放弃2.1.3关于有权悬挂其国家船旗的船舶仅航行于所悬挂船旗国主权领域或所辖水域排放时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另外,主管机关也可以放弃同样要求,即关于有权悬挂其国家船旗的特殊船舶在两沿海国家制定了不影响第三方的关于弃权的书面协议后,在其毗邻国主权领域或所管辖水域内排放时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这一协议的信息应在30天内提交IMO组织,以便进一步通报,以及方便其他成员国采取相应行动。

解读:该款看似船舶可以在12海里以内排放Z类物质,因为有主管机关可以放弃12海里的规定、关于弃权的书面协议、协议的信息应在30天内提交IMO组织等条件,最终建议船舶尽量不要在12海里以内排放Z类物质,哪怕船长非常熟悉公约和法规,否则或会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3.货物残余物的通风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换气程序可以用以驱除舱内的货物残余物。此类程序应符合本附则附录7的要求。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影响。

解读:很多码头有规定,相关船舶不能在码头通风驱除气作业;假如船舶通风驱除“毒和害”操作达不到附则附录7的要求,监管部门不认可船舶的通风驱除“毒和害”操作,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水就不能被视为清洁水,排放时还要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影响。

6. 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6.1 除1的规定外,下列规定应适用:

.1 已被卸完货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清洗的残余物其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0.1%之前应被排入接收设备。其浓度指标由检查员从排入接收设备的残余物中提取样品进行分析后确定。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把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把该舱排空。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按第16.1条所述由检查员签署。

.2 参照本条13.2的排放标准,预洗后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均可被排放入海。

解读:装载X类物质的货舱,清洗的残余物其浓度重量低于0.1%之后,只有预洗合格后,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均可被排放入海,但是要同时满足排放入海的4个条件(在海上、船舶速度、水深、离岸距离)。

7. Y和Z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7.1 除1的规定外,下列规定应适用:

.1 关于Y或Z类物质残余物排放程序,本条2的排放标准应适用。

.3 关于Y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下列情况应适用:

.1 附录6中规定的预洗程序应被适用;

.2 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及

.3 接着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本条13.2的排放标准排放入海。

解读:装载Y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的货舱,预洗后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均可被排放入海,但是要同时满足排放入海的4个条件(在海上、船舶速度、水深、离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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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记录簿E、F、H项记录解读和检查情况

(一)货物记录簿E项---除强制预洗外的液货舱清洗(其他预洗作业、最后清洗、通风等) Cleaning of cargo tanks except mandatory prewash(other prewash operations, final wash, ventilation etc.)

15 注明时间、液货舱名称、物质名称和分类,并注明:

1.使用的洗舱程序;

2.清洁剂(名称和数量);

3.使用的通风程序(注明所用风扇数量,通风时间)。

16 洗舱水驳至:

.1 海中;

.2 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3 污液收集舱(注明液舱)。

解读:16.1项所说的洗舱水不包括强制预洗的液体,该项说的预洗是非强制预洗,非强制预洗后产生的洗舱水是可以排入海里,请参考公约原文理解;采用通风程序操作时,通风设备要完好,船舶要调至最小横倾和纵倾状态,艏尾机型的船舶,卸完货后,哪怕所有的压载水舱压满水,船舶的纵倾幅度都很大,不利于通风程序操作,通风驱除“毒和害”的效果堪忧。

检查发现:60%的相关船舶,本来应该填写16.1项(洗舱水驳至海中)却不敢填写,怕填写错误,怕处罚;有一部分船舶填写在16.2项(接收设备),但是出现与接收证明数量不一致的问题;还有一部分船舶填写在16.3项(污液收集舱),但是污液收集舱的容积有限,它们不能装载那么多洗舱水;50%的相关船舶,采用通风程序,但是船舶纵倾严重,通风时间有限,通风后注入货舱的水,很难界定为清洁水;该E项记录错误的根本原因就是责任船员对公约没有理解。

(二)货物记录簿F项---洗舱水排放入海

17 液货舱编号:

.1 洗舱时,是否排放洗舱水?如是,注明排放速率。

.2 洗舱水是否由污液舱排放?如是,注明排放数量和速率。

18 启泵和停泵时间。

19 排放时的船速。

解读:排放速率是指每小时排放多少立方或每小时多少升。

检查发现:70%的责任船员不知道该17.1项的排放速率,排放速率随意填写,有些船舶按照油污水的要求填写,部分责任船员刻意将排放速率改小;问题的根源是责任船员和公司管理人员没有熟读和理解公约。

(H)液货舱压载水排放

22 液货舱名称

23 压载水排至:

.1 海中;

.2 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24 排放压载水的起讫时间

25 排放的船速

检查发现:有40%的船舶排放的船速与实际情况不符。有3艘船舶记录在23.2项,但是排放量与接收设备的接收数量不符。

四、问题

1、货物记录簿F项(洗舱水排放入海)的排放速率问题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 :控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中13条2.2款明确规定洗舱水排放速率的要求是“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可是不少责任船员视而不见,借鉴油污水的排放率,结果导致记录时间出现错误,倒推船舶排放洗舱水的时间,核对海图和航海日志时发现,船舶已经在锚地抛锚、在进港航道航行、在码头装卸货物等情况,责任船员如此记录,船舶管理公司和船长对防污染的承若让人怀疑。

2、货物记录簿E、F、H项的记录没有水深和离岸距离的记录要求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5章第13条第2款的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了洗舱水或压载水排放时的水深和离岸距离的要求,但是货物记录簿E、F、H项的记录无法直接反应洗舱水或压载水排放是否符合公约的排放标准,货物记录簿E、F、H项的设计容易导致三个严重、麻烦及时间冲突问题:

第一严重问题,责任船员在记录启泵和停泵时间时,假如不到驾驶台核对船位,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时的水深及离岸距离极易违背公约排放标准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船长及船东将会有处罚的风险;

第二麻烦问题,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检查货物记录薄时,要用货物记录薄上的启泵和停泵时到驾驶台去核对海图上水深和航海日志上的船位,货物记录簿E、F、H项的设计让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增加麻烦、容易产生烦躁和抱怨情绪,容易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个时间冲突问题,货物记录薄记录完后要求保留3年,而航海日志记录完后要求保留2年,这样的时间冲突会严重影响监管部门执法的时效性,假如在货物记录簿E、F、H项加上开泵和停泵时的船舶位置、水深、离岸距离,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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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人员对货物薄的关注和熟悉情况

1、化学品船码头比较少而且比较偏僻集中,监管部门能接触化学品船的执法人员不多,油船码头相对化学品船码头多一些,监管部门能接触油船的执法人员不少,但是,有些现场执法人员抱怨“很少接触化学品船”,其实不然,不少执法人员被“油船”二字一叶障目了,不少油船既能装载“油类货物”又能装载“化学品货物”,我们只要检查船舶的“DOC”证书就能发现其中的奥秘,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检查某些油船时,正是检查货物记录薄的最好时机,因为船舶装载化学品货物后再装载“油类货物”,通常情况下都要洗舱,反之亦然,只要有洗舱的操作,就要有洗舱水的接受或排放入海的记录,特别是洗舱水排放人海的记录,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2、不少现场执法人员对化学品船比较陌生,对货物记录薄比较生疏,特别是没有船上资历的执法人员,有船上资历的执法人员,假如没有大副、船长资历,没有对相关公约和法规认真研究,对货物记录薄也不一定熟悉。

3、对货物记录薄比较熟悉的执法人员占现场执法人员的比例较少,导致对化学品船洗舱水或压载水排放人海的监管出现盲点,监管部门对化学品船洗舱水或压载水排放人海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六、建议

1、增加货物记录薄E、F、H项的相关内容

建议相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向国际海事组织海环会提交提案,修改和完善货物记录薄的E、F、H项相关内容,有利于规范船员操作,让船员对海洋环境有敬畏心里,有利于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维护海洋环境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它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质量,相关从业人员都有责任维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

2、对相关船公司的建议

笔者多年的现场检查发现,能装运化学品货物的船公司,虽然在船舶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在记录货物记录薄E、F、H项这个环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记录货物记录薄E、F、H项时,不烦添加上洗舱水或压载水排放时的水深、离岸距离、开始排放时的船位、结束排放时的船位,这样做完全符合《73/78防污公约》精神,这既是船长良好“船艺”和公司“诚信”管理的表现,也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乐于接受并愿意为之推广的“经验做法”,这种对防污染和监管都有利的举“笔”之劳,望相关船长、责任船员及管理公司不要忌惮;建议相关船公司和责任船员,采用通风程序操作后,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水不要轻易视为清洁水。

3、对监管部门现场执法人员的建议

监管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在检查货物记录薄前,先要熟悉货物记录薄前面几页的记录格式要求,货物记录薄要检查的要点较多,但是最重要的是检查E、F、H项这三项,检查这三项的记录时,一定要与海图及航海日志核对,核查排放洗舱水或压载水时的水深和离岸距离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检查油船时,查看其DOC证书,假如DOC证书能装载化学品货物,要求船长查找装货记录,最近3年内是否装载化学品货物,假如有过装载化学品货物的记录,我们再继续检查货物记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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