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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中“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如何计算

2024-07-03 00: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中规定实测排放浓度需要折算成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并在6.6节给出了计算公式。

    公式中C基是我们要求的值,Q测和C测分别通过采样仪器和实验室分析可以获得,q基的值是2000 m3/h,但其中的n,即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

那么n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生态环境部给出的解释: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运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中“3.2进舍规则”要求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从上面的解释得知,我们可以通过计算获取灶头的总发热功率或测量获取排气罩总投影面积,然后计算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在实际监测工作过程中,我们一般通过测量排气罩尺寸,计算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来计算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下面我们通过例子来详细解释一下。

例子:饮食业油烟监测常见的油烟净化器,其排气罩部分常见有两种设计:顶面抽吸和侧面抽吸(见下面示意图)。排气罩总投影面积通过测量A和B的长度后计算得到。比如A长2.40 m,B长为0.60 m,那么排气罩总投影面积为:1.44 m2。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4.1的相关规定:“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 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那么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为:1.44除以1.1等于1.3个。

图:排气罩顶面抽吸和侧面抽吸示意图

转自: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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