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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群诉B站背后:“二创”为B站引流还是引麻烦?

2024-02-03 17: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就像六大派围攻光明顶,各大影视公司一致的操作,就是起诉B站”。提及隔三差五被诉侵权的B站,up主小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玩笑道。

过去几年来,B站作为国内头部视频平台,拥有着300多万的月活up主,其中不少输出的内容是基于影视、动漫等进行的二次创作,俗称“二创”。而这些内容在为B站引流的同时,也招惹了大量的“麻烦”。

记者了解到,仅B站关联公司宽娱数码涉及侵权性质的诉讼就多达1000多起。“二创”侵权如何定义?又如何避免?B站是在为up主背锅还是未尽职责?南都·奥一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行业人士。

b站影视剪辑/官网截图

是引流还是在引麻烦?

“B站up主对影视剧的剪辑,可比影视剧本身有趣多了”。

热衷于在B站影视区刷视频的资深用户小李告诉记者,在B站上有大量up主会将影视素材进行再剪辑创作,有的利用素材打造新的剧情,有的是对某剧集进行评价,有的是节选电影电视剧精彩片段,有的则是单方面为喜欢的作品明星进行宣传。

“比如我很喜欢看up主对一些影视剧的吐槽和解说。一方面大家现在习惯了快餐文化,另一方面有些影视剧又臭又长,其实不好看。但是被up主剪辑或者吐槽后,就变得很搞笑,很有意思。不过,我确实有发现收藏的视频被下架的情况,据说是因为版权问题”。

up主各有巧思,内容创作妙趣横生,无疑为B站引流,不过,与此同时,似乎也引来了不少麻烦。用户也许不甚在意,但消失下架的视频,实则是被投诉侵权,甚至招惹来了官司。建立在影视、游戏、动漫、音乐基础上的B站二创内容,成了侵权的重灾区。

记者搜集过往资料了解到,B站分别被爱奇艺、优酷、腾讯、乐视、保利影业、华策影视、博纳影业甚至韩国mbc电视台等多家视频平台以及影音公司起诉。

以优酷与B站的多起诉讼举例,2021年,优酷因B站上存在大量热播剧《玉楼春》的视频,将B站关联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裁定宽娱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拦截用户上传相关视频;2020年,因用户侵权《我不是药神》音频,B站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赔偿优酷6万元.....

翻阅历史数据,记者发现优酷与B站之间的相关司法案件,多达200起,其中大多数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且双方之间互为被告。

除了优酷外,爱奇艺也与B站纠纷不断,两者之间存在近300起纠纷,缘由依旧。譬如,今年因B站up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爱奇艺电视剧《终极笔记》进行二次剪辑,爱奇艺便以此起诉了B站。

根据天眼查信息,截至11月中旬,仅B站关联公司宽娱数码涉及法律诉讼就高达1246起,而在这1000多起诉讼案件中,案由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侵权性质的诉讼达1000多起,占总诉讼案件数量超过90%。

天眼查截图

B站是在为up主背锅?

对于这些诉讼,B站用户们各有看法,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有用户认为,这是up主犯的错,B站只是背锅的一方。也有用户觉得,“二创”不应该被定性为侵权。

“很多时候就是因为看了“二创”的视频,被安利了,我才会去追剧。甚至为此会开视频平台的vip。我觉得这明明是‘四赢’的事情。为B站和up主带来流量,也同样为视频平台和影视剧做了宣传呀”。

那么,B站到底是否是在“背锅”?其与up主面临怎样的风险?“二创”侵权如何判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up主以及影视公司相关人员。

首先,针对平台“背锅”的疑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陈雷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实务中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时,多援引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对平台上传播作品的版权合法性承担注意义务。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其传播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是被侵权人已明确通知其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平台未及时采取断链、移除等合理措施来避免损害后果扩大,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为进一步扼制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当提高平台方的注意义务,或者施加内容合法性审查义务等”。

联系此前B站被起诉后的判决文书,也可佐证上述律师的观点。今年8月,b站被学堂在线起诉,该品牌所属公司表示,B站长时间持续提供该公司独家视频的播放服务,并未删除或屏蔽侵权视频。

对此,B站便认为其并无事先审查的义务。但法院最终审理认为,B站对涉案用户发布的视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教唆及帮助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上述例子可见,B站很难与up创作的侵权视频撇清关系。

b站上的《甄嬛传》剪辑/官网截图

除了下架侵权视频,up主还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那么,背靠B站,up主是否可“遮风避雨”,仅需下架侵权作品即可?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以最近一起诉讼案可见,首当其冲最有可能被处罚的便是up主。

近日,优酷公司作为原告诉称,其经授权取得电视剧《甄嬛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黄某某未经许可,通过B站账号“立青博士”大量传播涉案电视剧经典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公证书证明B站用户“立青博士”传播涉案电视剧片段,构成涉案电视剧中独创性的表达,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万元。

这似乎警示着,up主如今再想“二创”,可能面临着侵权被告被索赔的风险。但到底如何定性“侵权”,也成为了up主甚至用户粉丝们最为困惑的问题。

“二创”侵权与否如何定性?

陈雷律师告诉记者,“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关键在于“二创作品与原作品是否近似”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两个问题。

其一,关于二创作品是否与原作品近似的判断。陈雷律师解释称:“实务中多采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疑似侵权作品应该与原作品相似,而且有证据证明疑似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作品”。

“关于相似的标准,就某些电影剪辑类二创作品而言,认定为相似作品的概率是非常大的。而‘接触’的举证问题,对于知名作品(如公开播放的电视剧,电影等),司法判例一般采用推定接触的观点,即作品公开发表后,便可证明他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进而存在抄袭的可能。”。

其二,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

陈雷律师告诉记者,“二创”可能作为抗辩理由的合理使用情形主要为两种,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由于多数“二创”作品会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因此第一种情形能够成立的情况较少。

但就针对第二种情况中“适当引用”的“适当”,如何定义?陈雷律师表示,一般是指非营利目的。但显然,多数自媒体和up主不符。简言之,B站也好、抖音也罢,上面多数“二创”作品,基本都属于侵权,“你看,那种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视频,大多是做国外电影剪辑,因为做国内的容易被告”。

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官网截图

和官方合作即可被拉入白名单

某拥有20万粉丝的剪辑博主小秋向记者坦言,影视类视频剪辑是很难避免侵权的,“其实很多视频细究下来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很多都是小博主,没有出圈爆火,也没有营利太多,再加上剪辑视频的人实在太多了,换个角度,也算是为这些影视作品宣传,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官方懒得追责”。

“我自己目前也琢磨了一些不侵权的方法,比如用官方宣传物料、标明来源出处,还有一些素材库会免费开放...当然,你要是可以直接和官方合作宣传,那就没这种顾虑了”。

记者了解到,上述小秋提到的合作,是影视剧等作品宣传期惯用的方式,宣发方会联系B站等平台上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博主,配合进行视频文案等宣传。然而,合作是否就可以完全打消侵权顾虑?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

“我有接到过宣传影视剧的商业合作,就是宣传外包公司联系我,希望我剪辑视频配合宣传,但当我问到是否会存在侵权时,他们却没有明确的答案,只是说要是侵权下架就好。那一刻,我切实感受到了各合作方在版权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在b站拥有几万粉丝的up主小戎向记者爆料。

记者为此又采访了多家影视剧宣传企业,其中有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侵权的定性模棱两可,再加上与博主之间只是口头协议,也无法给予博主具体保障。不过,另一家影视宣传相关负责人图图告诉记者,他们这边会设置白名单,针对合作的博主。“只要是合作宣传的博主,我们都会登记在案,不会提出侵权的诉讼”。

“自立自强”的B站撑不起up主需要的素材

实际上,“二创”引发的矛盾早已爆发。去年4月,70多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及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呼吁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法律维权行动。

之后,国家电影局也表明态度,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进一步规范了版权要求:短视频节目中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具体内容。

此番整治下,B站、抖音等平台也曾一度下架多部“二创”作品。小秋也告诉记者,至此B站“二创”审核愈发严格,他们up主对待“二创”也更为谨慎。

值得关注的是,针尖对麦芒过后,由于影视公司、视频平台也离不开基于广大用户的“二创”宣传,为实现双赢,最终还是有化干戈为玉帛之势。今年年中抖音便与爱奇艺达成战略合作,获得作品授权,减少侵权可能。

只是“二创”最为盛产的B站目前并无相关动作,其更倾向于自己采买作品版权,但若想靠自有版权来支撑起up主的创作所需,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似乎可以预见,B站被各大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围攻”的侵权纷争,短时间内很难告一段落......

南都·奥一新闻记者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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