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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标时代结束!5月1日起部队医院开始执行地方集采

2024-05-31 2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驻地实施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用量报送、采购结果使用、购销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医保支付等工作。

对驻地医保范围入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医保部门按规定预付医保基金;军队负责保障、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军队现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

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国家谈判结果和定点生产统一价格实施采购。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按照国家和军队特殊管理药品有关规定组织筹措供应。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政策执行。

驻地省市采购:

国家集采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照驻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采购或挂网结果实施采购;价格低于省级采购结果的,可按照地级市(含)以上级别城市采购结果实施采购,或参加本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医联体集中议价,并进行线上交易。

应急应战、急(抢)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先线下采购,后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备案。驻港、澳部队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广东省或深圳市、珠海市采购结果实施采购;应急应战、急(抢)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驻港、澳部队卫生机构在香港、澳门地区直接采购。

特殊情形采购

驻地采购结果及军队集中招标结果均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区域联勤保障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无法组织集中采购的,可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结果在保障区域范围内执行,自行采购结果报区城联勤保障机构采购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备案;除战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外,其他品种采购结果还应当在驻地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备案。

共享采购平台数据,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托驻地药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应当在驻地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平台注册使用由区城联勤保障机构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对接。

军队采购平台与国家、地方采购平台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基础数据以及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驻地采购数据及时推送军队采购平台。

配送企业: 应选择驻地采购结果中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商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应当 选择驻地采购结果中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无法执行的,可由区城联勤保障机构组织竞争性选取区域配送商。

部队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 原则上由所在区城药材供应机构统一协调配送保障;无法满足部队需求的,可由承担联路保障任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协调配送保障。药材供应机构不再收取配送管理费。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总后勤部、军区联勤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含备案采购)结果不再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科学编报采购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各地方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效服务,及时为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通报采购结果,提供采购平台使用条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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