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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处理?

2023-10-26 0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在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时的处理规则: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说得通俗一点就是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顺序依次进行修正。

在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为准;那么接下来,最令人纠结的事情发生了,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是小写的,而投标文件中报价是大写的,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不是应当以大写报价为准?答案是否定的。

为什么得出否定答案呢?这里面涉及到前面提到的法条适用的前提。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的前提是在报价方面出现了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某一种情形,如果出现了两种以上的情形,就不应当简单地套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是在报价方面同时出现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两种以上的情形。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两种以上情形时的具体处理规则,而是采用了准用性规范的模式,规定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顺序修正,也就是说需要按照第一款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与第一款规定不同的是,第二款规定了需按照顺序进行修正。需要说明的是,在单独出现第一款四种情形时,并不存在适用顺序的问题。

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应当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断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答案是按照开标一览表的报价确定最终报价。得出这个结论后,就不用去纠结投标文件中的大写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报价不一致的问题了。接下来应当明确的是开标一览表是否存在大写小写不一致等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如果存在应当继续进行处理。案例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因此,最终报价应当以开标一览表中小写报价为准。

因此上述案例中,评审专家在报价的认定上是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当然也是错误的,因为评审专家并未按照87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最终报价,此次评审就应该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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