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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04: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沪住建规范〔2018〕4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 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 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 2016 年第42 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 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 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 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

  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 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项目 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 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 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 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 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

  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 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 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 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 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

  (八)其它类。

  第五条(备案条件)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新办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三)签订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四)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 要提供);

  (五)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要求;

  (六)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

  (七)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材料形式标准和目录的要 求。

  第六条(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办使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

  (二)《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

  (三)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该 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物业 管理单位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六)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自用 工程需提交);

  (七)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 书(见附件 3)。

  第七条(变更备案条件)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变更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取得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相 应产权证;

  (二)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取得产权人出具的相关证 明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

  (三)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 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下 同),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

  (四)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 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第八条(变更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 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三)、(四)、(五)、(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三)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一)、(四)、(六)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两项以上的变更事项时,相同材料可提交一份。 第九条(备案程序)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材料补正单》,将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经补正仍不符合 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准予备案的,向申报人核发《上海市普 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报人核发《不 予备案通知书》,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备案注销)

  备案人被吊销合法证照或者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应当主动 向原备案部门提交《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注销申报表》(见附件 4),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结果公开)

  备案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备案 办理地址,及时通过网站或者其它途径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附件:1、《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 

   2、《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

   3、《合法经营的承诺书》

   4、《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注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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