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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356 号(政治法律类22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4-07-03 01: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07-03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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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以法治力量推进‘碳治理’落地见效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碳法规”方面的工作进展和计划

  (一)关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二五”时期,我国已经建立了碳排放强度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十三五”时期,在落实碳排放强度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部分地方在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去年我部印发了《“十四五”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地区分解方案》。我们正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开展碳强度目标完成情况的分析研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有关研究,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推动落实“十四五”碳强度下降目标。

  2022年4月,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我们正按文件要求,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推动排放因子库建设。2023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我部等11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初步建立行业企业级碳排放核算体系。2013年以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先后印发了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明确了发电、钢铁、水泥等具体行业的核算技术规范,覆盖我国碳排放总量70%以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推动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持续推进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二)关于碳排放信息管理

  2021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应公开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排放参数确定方式和排放量信息等,并接受社会监督。2021年12月,我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研究,不断建立完善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和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三)关于气候投融资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确定23个地方入选气候投融资试点。我部会同人民银行组织报送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金融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以应对气候变化效益为衡量指标,发挥好标准的预期引导和倒逼促进作用。

  二、关于健全“碳法律”方面的工作进展和计划

  (一)关于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为落实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相关任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2011年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首次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研究项目。近年来,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组织专家团队完成了法律草案框架设计和草案起草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草案框架已基本成熟。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系统规制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内容,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把已经形成并行之有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体制和重大制度、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职责与举措上升为法律,为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二)关于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

  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已有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规定。长江保护法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构建法律框架,设“绿色发展”专章,强调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强力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现。黄河保护法设“促进高质量发展”专章,明确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建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制度。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规定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减税条件的界限条件,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推进“碳法治”方面的工作进展和计划

  (一)关于制定规制市场的“引导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主要立法依据是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层级较低,难以有效支撑全国碳市场长远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已连续三年将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我部正在配合立法部门加快推动出台《条例》,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完善以《条例》为立法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为支撑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补齐制度短板。

  (二)关于编订纂修“生态环境法典”

  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立法机关,支持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支持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内容列入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不断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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