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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创观点丨迈向共同富裕:社会想象、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

2024-07-17 0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培育共建共享共富的社会想象

哲学家泰勒认为,所谓 社会想象,是“人们想象其社会存在的方式,人们如何待人接物,人们通常能满足的期望,以及支撑着这些期望的更深层次的规范观念和形象。”因此,社会想象是普通人对他人和社会的相互期待,可能是以故事、俗语和传说来表达的,这是社会生活之中集体实践的共识。

从认知社会学的视角而言,社会想象就是感觉模式、知识库存、价值取向、解释结构。一个共同体的秩序需要习以为常的感觉模式才能得以维系,也就是说大家都有共同的相互期待,而这样的社会期待是大家在社会生活之中共同形成的。秩序感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参与的各方拥有共同的知识和相应的合理预期,所有的人都装备有规则、价值、选择等思维模式。有了这样的思维模式,人们就获得了一个参考框架或取向,并从容应对周遭的人和事,且对事物进行合理的解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成员给予社会现象一种习以为常或想当然的理解,而一旦这样的理解得到支持,就有稳定的心理预期和感受。 在这个意义上,要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有与之相应的积极社会想象。

培育共建共享共富的社会想象,就是建设共同体的心理预期。共建强调的就是参与,参与是权利,只有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赋权、提升能力、创造财富。共享既是过程,又是结果,它联结共建与共富,要避免有发展无共享,有共享无发展和无发展无共享,这样都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共富是目标, “富”不仅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两者缺一不可。

从三者的动态关系看,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用共建促共享,用共享保共建,结果是共富。共建共享共富的社会想象,内含“适度”与“克制”,有其历史与现实的逻辑。管子曰“贫富无度则失”;董仲舒重视调均贫富, “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矫,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这样才“上下相安易治”。邓小平一再警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要防止两极分化,“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应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拥有了促进共同富裕的“生态”基础,培育共建共享共富的社会想象就是建设共同富裕的“心态”基础。

我们要培育积极的社会想象,特别是建构大众参与、相互关怀、共同富裕的“国家心灵”。国家的心灵,就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基础,一个民族共同体的精气神,是社会团结的基础,是集体意识的共同反映。共建共享共富就是共识性的价值、规范、思维、目标和愿景,在新的发展阶段,要破解思想的纷争与困扰,建构促进共同富裕的人心秩序。当然,人心秩序的建构不能脱离其现实的社会结构,而社会政策是重要的基础。

建设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体系

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不再局限于“兜底”,也不再局限于“基本”,而是要促进“共同富裕”,这意味着社会政策的目标阶梯要从兜底、基本向“共富”转型升级。就现有的文献而言,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有别于发展型社会政策。米奇利基于发展视角重新审视了社会福利的概念,提出社会福利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社会问题被控制的程度、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和上升机会的提供程度。发展型社会政策强调生产性和成长性,致力于突破救济的政策取向,而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更要突破现有的社会福利概念,注入新的思维。

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强调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和发展性。确立以富裕为目标的劳动定价机制,推动更多的劳动者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建立均等化的基础性福利供给机制,增强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实现高水平的医疗和养老保障,提高兜底救助标准,优化住房供应和保障政策。建设以家庭为中心的发展支持体系,帮助家庭抵御不同的社会风险并提供更多向上流动机会。实现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精准匹配,考虑到产业转型升级会影响很多群体,要将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有产业调整,就要有相应的配套社会政策。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多元分配体系,更好地发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限制不符合市场规律和群众观感的高收入,鼓励先富起来的群体和企业积极贡献于共富,激发社会的志愿、公益与慈善活力。

建设聚焦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脱离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是不现实的,与经济发展不相容的社会政策是难以为继的;社会政策的变革要得到大众的支持,也就是需要共建共享共富的社会想象;面向共同富裕的社会政策要从整体上提高福利供给水平,“无忧”是普惠性福利的底线;社会政策的推进与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是并进的,两者的协调是必要的。

构建迈向橄榄型社会的治理框架

社会治理要面对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这一基本的社会趋势,从而形成一个适应橄榄型社会结构特征的社会治理框架。这个社会治理框架的现实前提是,人们更加注重自由、权利和财富的保障,更加追求美好生活的实现。这意味着政府要在治理过程中保持克制,减少“管”与“控”的思维,治理的逻辑要回到人民的权利保障和共同富裕的追求之中,回到美好生活的向往之中。

社会治理要确保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三者的均衡。建立具有泛利性特征的社会治理框架,为保障共同富裕提供社会性基础设施。所谓泛利性的社会治理框架,就是要包容不同群体的利益、权利与追求,关注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而非短期的经济收益,抵御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过度诉求,以共同富裕和整体利益为标准制定政策;要特别防止奥尔森意义上的分利集团化,既警惕权力或资本的无限制扩张,又在改善民生与社会福利方面不受民粹裹挟。

社会治理要确保以美好生活、人民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社会治理不能以损害社会的活力和生机为代价,要在生活与生计、生机与秩序、稳定和安全之间寻求平衡。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治理不足,以发展的名义放任扰乱秩序的经济活动,而不予以管控;二是治理过度,以稳定与安全的名义,抑制各类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管理者应以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而非盲目地推动治理的转型升级,尤其是要防止脱离美好生活需要的过度治理。适度的治理是不同群体之间的整合,不能以某个强势群体的声音为依归,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多样需要和诉求。这就要求社会治理高度重视人民的参与,充分激发人民的主体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社会。 适度的治理,要明确管理与生活的边界,要以美好生活为界限,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共同富裕,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75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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