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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3-03-23 06: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15:50:42 【字体:小 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按照森林防灭火“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企融合、防扑一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人为火不发生、雷击火不过夜”的工作目标。完善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同心共治、协同作战、一体发力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负责的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力攻坚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四个等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  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防指)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地防指设总政委2名、总指挥2名,基地指挥3名,专职指挥1名,督察长2名,副指挥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成员单位由地企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总 政 委:由地委书记和林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共同担任。

总 指 挥:由地区行署专员和林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共同担任。

基地指挥:由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地区政协工委主任、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共同担任。

专职指挥:由林业集团公司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副地(厅)级领导担任。

督 察 长:由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地区监委主任和林业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共同担任。

副 指 挥:由地企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共同担任。

秘 书 长:由行署秘书长担任。

地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地防指专职指挥兼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主任、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地区应急管理局、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共同承担地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地防指下设15个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地企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地防指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统筹调度。

3.1.2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相关人员职责

3.1.2.1地防指职责

(1)负责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负责指挥协调需要地防指响应处置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灭火的重大问题;

(6)完成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7)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不代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

3.1.2.2地防指领导职责分工

总政委、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基地指挥:负责全区社会资源、社会力量的统筹调动等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

专职指挥:负责协助地防指主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调度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指挥扑救工作;负责统筹全区的防灭火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对上的火情报告(汇报)及对外的宣传口径;负责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督 察 长:负责督察检查全区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组织不力、指挥不当、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失职渎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副 指 挥:负责按照地防指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落实地防指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地防指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 书 长:负责协助地防指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1.2.3地防指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防指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全区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指导各类森防队伍建设、靠前驻防、扑火演练、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作;

(3)负责研究提出地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地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防灭火预案编制、物资装备保障更新、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三清单一承诺”、森林防灭火责任状签订工作和与内蒙、黑河联防协议的签订工作;

(4)负责根据气象形势和物候条件,强化林火监测预警,及时研判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对卫星热点信息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反馈,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考核等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重大火灾事故查处督办工作;

(5)负责做好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发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及其他需要地防指处置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森防指和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报告火情信息;

(6)负责统筹地方和林业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对上争取等事宜,做到统一谋划、统一调配、统一争取、统一实施;

(7)负责地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8)承办地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各县(市、区)、林业局森防指设立

各县(市、区)、林业局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指挥、督促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地防指统一领导。

1.原政企合一的5个县(市、区)、林业局(漠河、塔河、松岭、新林、呼中)森防指及办公室参照地防指模式设立。

2.原非政企合一的2个县区(呼玛县、加格达奇区)指挥部单独设立,总政委、总指挥由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专职指挥由分管应急或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区应急和林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区林草局局长担任。

3.原5个独立的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指挥部单独设立,实行“双总政委、双总指挥”制。各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由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本局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各林业局所在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同时担任各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主要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综合协调、统筹调度属地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同时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各林业局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属地政府和林业局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具体为:漠河市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漠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别担任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呼玛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韩家园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呼玛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韩家园林业局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塔河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十八站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塔河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十八站林业局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加格达奇区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加格达奇林业局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加格达奇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加格达奇林业局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对施业区跨两县(区)的十八站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呼玛县、松岭区党政主要领导不担任其森防指总政委、总指挥,分别由塔河县、松岭区派出一名副处级领导担任其森防指副指挥,负责相关综合协调保障等工作。

3.1.4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1.统筹调度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物资,做好扑救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调 度 长:行署副专员

副调度长:地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地区财政局局长  

地区商务局局长

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地区发改委主任  

地区交通局局长

地区粮食局局长

地区民政局局长

火灾发生地对应相关部门

2.指挥扑救组:负责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扑火力量的决定。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参加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火灾扑灭后,负责组织火场的检查验收。

指 挥 长:林业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地防指专职指挥

副指挥长:地区应急局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主任  

        地区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林业集团公司加格达奇航站站长      

        林业集团公司塔河航站站长

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林业集团公司直属专业森林消防一支队支队长   

林业集团公司直属专业森林消防二支队支队长

火灾发生地森防指专职指挥

3.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各种扑火机具、食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组  长:地区财政局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副组长: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成  员:地区应急局副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副主任

火灾发生地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领导

4.交通运输组: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各类扑火力量赶赴火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负责调用、征用各单位及社会运输车辆,协调铁路运输车辆调配,维护火场交通运输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组  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地区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火灾发生地公安局局长、交通部门负责人

5.通讯保障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络,保障各类扑火队伍与地区防灭火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实时接收卫星热点图片、传递网络信息,确保火场通讯畅通,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组  长: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地区工信局副局长        

成  员: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副主任   

联通公司总经理

移动公司总经理

电信公司总经理

火灾发生地分管通讯工作的领导

6.专家咨询组:负责组织现场火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  长:林业集团公司防火办主任

成  员:由专家咨询组组长提名

7.宣传报道组: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火场宣传、火场影像资料收集及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火场现场工作的新闻报道。

组  长: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林业集团公司宣传部部长              

成  员:地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大兴安岭日报社社长      

8.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组  长:地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副组长:地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林业集团公司组织部部长

林业集团公司纪检委综合处处长      

成  员:由地纪委监委、地委组织部、林业集团公司纪委、林业集团公司组织部相关人员组成。     

9.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指导火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火场,组织指导火场伤员转运救治工作,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火场、安置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组  长:地区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地区医院院长                

成  员:各县(市、区)卫健、民政部门及各林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10.受灾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国内外捐赠接收等工作。

组  长:地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地区粮食局局长

        地区商务局局长

地区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地区红十字会副主任    

            火灾发生地对应相关部门      

11.火因调查组: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火因调查和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组  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地区公安局森保支队支队长       

成  员: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

12.治安保障组:负责指导协助火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组  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

13.对外接待组:负责按照地防指要求,做好国家、省等上级领导、专家组、督察指导组、新闻媒体的住宿、餐饮、车辆保障等工作。

组  长: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地委办副主任

行署办副主任

北山接待中心主任

        林业集团公司机关服务处处长 

成  员: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北山接待中心副主任

        林业集团公司机关服务处副处长

        火灾发生地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

14.航空保障组:负责组织飞机进行空中火情侦查、火场空运布兵、航空救援、物资运输、地面保障等工作。

组  长:林业集团公司加格达奇航站站长          

        林业集团公司塔河航站站长

            加格达奇机场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林业集团公司加格达奇航站副站长         

林业集团公司塔河航站副站长

加格达奇机场公司副总经理   

15.森林资源受灾情况核查组:负责核查森林火灾受灾资源具体工作。

组  长:地区林草局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

重点国有林区监测中心防火处处长

副组长:地区林草局副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副处长

重点国有林区监测中心防火处副处长

3.2  四大战区防灭火指挥扑救体系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分布特点、气候状况及火险等级,将防灭火区域划分为四大战区。

南部战区:松岭防区、加格达奇防区、加林局防区

东部战区:呼玛防区、韩家园防区、十八站防区

中部战区:呼中防区、新林防区和塔河防区

北部战区:漠河防区、图强防区、阿木尔防区

3.2.1  战区指挥机构

各战区分别设政委、指挥、副指挥。

政委、指挥负责: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战区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监督、落实地防指安排的各项工作方案。

副指挥负责:协助战区主要领导做好所属战区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承担战区主要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和下达的命令。

3.2.2  四大战区兵力部署

四大战区兵力由所在战区驻防的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大兴安岭地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群众森林消防队组成,进入防期前,各战区根据实际情况,将兵力靠前布防到重点火险区域。春防根据南北气候差异的特点,前期实行“北兵南调”,重点防范东、南部林农交错地带和草塘沟宽阔区域,春防后期和夏防期间实行“南兵北调”,重点防范中、北部雷击高发区,秋防期间靠前驻防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

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联合指挥、联合办公、防扑一体、不分你我”,构建“大联防、大指挥”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地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部门接到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知,组织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人员,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在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命令下做好扑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具体职责任务:

1.地企组织部门:按干管权限,分工负责考察地企干部在扑火救灾工作中的表现,为干部任用提供参考。

2.地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地企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宣传,经地防指授权,做好森林防灭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规定,负责火场宣传、接待记者及新闻发布等工作。

4.地企团委、妇联: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儿童的森林防灭火预防常识和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转移安全引导等工作。

5.地企发改、计划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争取项目、资金。

6.地企财政、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应负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必要经费纳入预算统筹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使用,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本级扑救费用。

7.地企审计部门:按照权属分别负责对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地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为全区推广应用高科技森林防灭火成果提供技术支持,推动森林防灭火科技项目的研发与应用。

9.地企司法、法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分工,指导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监督有关部门依据清单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森林防灭火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10.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国家、省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负责全区社会资源、社会力量的统筹调配和调动,与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共同负责大兴安岭境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扑火救援,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执法、督察检查,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火案调查;负责编制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承担地防指办公室相关工作。

11.地区林草局:负责沟通联络上级林草部门,负责向地防指办公室呈报上级林草部门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履行林草部门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区域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地防指办公室相关工作。

12.地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全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供卫星遥感森林草原火情监测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和损失评估。

13.地区公安局:负责火因调查、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火场交通管制以及前指、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等防范处置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4.大兴安岭通信管理办公室、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地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检测、查处无线电干扰,维护火场无线电通讯秩序,保障指挥扑救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使用安全,协调通讯公司为火场提供移动通信保障,保证火场通讯畅通。

15.地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地运输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全区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畅通,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

16.地区商务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发生地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扑火物资给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

17.地区卫健委:负责灾区以及扑火人员的伤病救治、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18.地区文旅局、林业集团产业发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林区景区、林下经济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和发生森林火灾时的紧急避险工作。

19.地区广播电视台、大兴安岭日报社: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0.地区教育局:负责对校园内学生、教师的森林防灭火预防常识和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转移安全引导等工作。

21.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区周边乡村做好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22.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3.地区检察分院: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依法将对危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诉,依法监督案件办理,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4.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做好危害森林防灭火安全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要提高审判效率,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25.大兴安岭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和现役部队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6.武警大兴安岭支队:负责重要物资押运,重点设施保卫工作。

27.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其产权内电力线路、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及故障清除工作,消除火险隐患。按地防指要求进行防火停电,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开展。

28.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火办:负责组织指导林业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内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灭火设施建设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林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与地区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大兴安岭境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上报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建立和管理森林火灾信息档案,承担地防指办公室相关工作。

29.林业集团公司加、塔航站:负责按照地防指及火场前指命令,组织实施航空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30.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管理处:负责根据相关部门核查认定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火烧迹地受损程度和数量,制定火烧迹地生态修复方案,并共同做好后续恢复工作。

31.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提供林业集团公司林权范围内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组织协调调查规划设计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受害森林资源情况调查,核查森林资源损失。

32.林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林业集团公司森林防灭火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地防指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关工作。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专家组工作职责如下:

1.在基地指挥部、火场前指(分指)领导下进行工作。

2.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专家组成员按地防指命令迅速赶赴火场前指(分指)开展工作。

3.专家组中地区林草局、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重点国有林区监测中心及各县(市、区)、林业局负责为火场前指(分指)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按不同阶段分别提供下列信息支持:

(1)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林业局及火场周边道路、桥涵情况,协助火场前指(分指)制定最佳进兵路线;

(2)火场区域及周边河流分布情况,主要提供渡口位置,特别是可以直接涉水过河(江)位置,供前指(分指)制定布兵方案时参考;

(3)火场区域及周边森林资源分布情况,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和人工林地分布情况,供火场前指(分指)制定扑救方案时参考;

(4)火场区域及周边林场、村屯分布情况,特别是野外居民点分布情况。火场前指(分指)根据居民点分布位置分析受火威胁程度确定保护及疏散方案;

(5)火场周边特别是林火主要发展方向上可以依托的阻隔带,如铁路、公路、简易道、河流、农田等分布情况;

4.专家组中加、塔航站负责提供航空灭火措施建议。

5.专家组中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提供火场扑救战略战术建议。

6.专家组中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气象信息和人工影响天气灭火作业建议。

7.专家组成员共同研究分析林火行为,判断林火发展方向及蔓延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扑救建议,供火场前指(分指)决策时参考。

3.5  扑火指挥

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市、区)、林业局界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各战区一旦发现火情,所属各县(市、区)、林业局森防指要立即派1名党政主要领导和2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奔赴火场,并在火场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预判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地级包片领导及战区内有关单位立即组成扑大火前线指挥部;必要情况下,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移到火场前线组成前线总指挥部。火场较多时,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和若干个分前指。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区森林消防支队、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支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火场前指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支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作为群众队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缩短扑火半径,及时、高效的处置发生的森林火灾,全区兵力实行靠前驻防。

4.2  兵力调动

本责任区的专业扑火队伍首先进入火场,然后调动本战区的森林消防支队和本战区其他县(市、区)、林业局专群扑火队伍参战。当调动专业队伍和森林消防支队时,必须同时调动相应的群众森林消防队负责火场清理看守工作,群众森林消防队按《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带足扑火和清理工具。如本战区内扑火兵力不足,由战区前线指挥部经地防指就近调动其他战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和专群扑火队伍增援,跨区域调动兵力扑救时,要就近从被抽调单位成建制调动扑火队伍,尽量避免各个单位平均调人。各扑火队伍出发后每30分钟报告一次队伍所在位置坐标,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跨区域扑火增援队伍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扑火指挥经验的副处级领导带队。超过300人的队伍必须由县(市、区)、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全区所有扑火力量参与扑救。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Ⅴ)、橙色(Ⅳ)、黄色(Ⅲ)和蓝色(Ⅱ)表示(Ⅰ级不发布预警信号),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发布。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公安等部门会商,确定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动态发布高火险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响应预案,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支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林火监测

1.林火监测。预案启动后,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充分利用飞机、瞭望塔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并及时向前指提供火场态势信息。

2.火灾预防。预案启动后,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林火预防工作,消除各类火险隐患,防止发生新的火灾。检查火场附近城镇、林场、村屯以及重要设施周围隔离带开设情况,严防山火危及城镇、村屯、林场和重要设施安全。

3.火场气象形势预报。预案启动后,地区及森林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做好人工促进增雨准备工作,条件允许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3  火情信息报告

1.严格执行森林火灾“逐级、归口”上报原则。各林场(管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火情后,第一时间报告县(市、区)、林业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火场位置坐标和火场基本情况后,县(市、区)、林业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上报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掌握情况,同时报告本辖区的地级包片领导。每30分钟报告一次火情发展态势和扑救进展情况,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文字材料。

2.严格落实卫星监测热点2小时核查反馈和“扑报同步”信息报告制度,火情上报时间滞后于卫星热点发现时间的,一律视为瞒报。

3.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情信息后,立即向当日地企厅(地)级带班领导报告,同时上报地防指总政委、总指挥、专职指挥,于通报行署政务值班室。1小时之内,将火情上报国家林草局防火司、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2小时或在重要阶段报告火情发展态势和扑救进展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坚持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较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以上森林火灾,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应急响应行动

1.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地防指主要领导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预案;

2.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预案;

3.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预案成立的各工作组人员上岗到位;

4.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报告火情和预案启动情况;

5.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灾情况、启动预案事宜和各单位应承担的任务通知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6.召开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紧急会议,通报火情,确定扑火救灾方案,落实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6.2.2  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气象形势、火场植被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情况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提出处置意见,并立即向地区值班领导报告,并向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地防指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6.2.3  启动预案、设立前指

地级包片领导或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指挥及战区内有关单位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后,总指挥由相应战区指挥担任,如战区指挥因事不能前往前指指挥扑救,由经验丰富的其他地级领导担任总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视火场情况成立指挥扑救火场指定区域内林火的分指挥部,分指挥部由地级领导任指挥,副指挥由所属扑火队伍中处级带队领导担任。

6.2.4  林火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森林消防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公安森保、交警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做好火案查处和交通管制工作。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人员相应调整,但必须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指挥扑救本战区的林火。参战森林消防支队的最高指挥员任火场前指副指挥,按前指及分指的决策部署通过内部垂直指挥体系,组织实施灭火作战行动。

6.2.4.1  扑火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好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其次要保护好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安全;最后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2.科学扑救原则。在扑火战略上因地制宜,因火施策,重兵投入,科学扑救。

3.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主力军和森林消防支队尖刀兵的作用,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支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社会力量为辅。

4.落实责任原则。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扑火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制。

6.2.4.2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预案启动后,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消防支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经过培训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必要时可动员经过专业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示,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前指可调动森林消防支队及其他县(市、区)、林业局扑火队伍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原则上按四大战区扑火预案及扑火兵力调动顺序执行。支援扑火的队伍行进时要保持与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报告行进位置,以便火场前指合理布兵。

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铁路输送方式为辅,特殊情况按地防指命令执行。

6.2.4.3  扑火安全

要严格落实“安全官”制度,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5  避难场所分布及疏散安置人员

各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避险疏散预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各乡镇、林场、村屯森林火灾紧急疏散路线图由县(市、区)、林业局制定。

6.2.6  医疗救护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由地区卫健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6.2.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等措施进行妥善安置。

6.2.8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基地、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支队,利用消防车,采取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9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10  火案查处

火因调查由地区公安局负责,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火犯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报地防指。

6.2.11  信息发布

我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地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12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13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地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地区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由低到高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林业局和地区直属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根据需要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

4.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地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地区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战区指挥部,地级包片领导全部到一线指挥;

2.调动战区内所有扑火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支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扑火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2.乡镇、林场受到威胁,森林资源和扑火损失较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林业局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1.地区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地区森防指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地区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调动全区所有专群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调派全省专业力量和飞机实行跨地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4.根据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林业局森防指。

6.4  相关规定

6.4.1  各县(市、区)、林业局及乡镇林场要制定详细的扑火预案,预案要有组织机构、兵力部署及具体扑救程序等,并附有扑救指挥图,扑救指挥图可用1:10万地形图或林相图标注,标注内容有:兵力布防情况、向导队伍、扑救队伍、机具配备情况以及瞭望塔、检查站、直升机机降点、直升机取水池、所有交通路线、河流、桥涵等,确保发生林火时能多路进兵,及时扑救。

6.4.2  为使扑火队伍快速进入火场,各地要成立专业向导队伍,确保发生火情时,能够及时准确将扑火队伍特别是外援扑火队伍从最佳路线带入火场,第一时间展开扑救工作。各县级森防指要对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河流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踏查。准确掌握支岔线、冻板道、农田路通行状况,较大河流适合渡船位置以及能够涉水过河地段,确定多种地面进兵方式。各乡镇、林场对本施业区按林班划分若干扑火战区,每个战区落实2—3名特别熟悉本战区道路交通情况的向导队。火情发生后,根据火场周边交通条件和天气条件分别采取空中机降、陆路开进、渡船、涉水过河等多种途径进入火场,避免因地形、道路、河流、桥涵等情况掌握不清影响扑火队伍及时进入火场,贻误扑火战机。

扑火向导队伍实行二级管理。

一级向导队伍: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成立一支15—20人由营林、资源、生产、森调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熟悉当地特别是火场周边交通情况的向导队伍,负责本地区内其他县(市、区)、林业局外援扑火队伍的向导工作。

二级向导队伍: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成立一支10—15人熟悉本县(市、区)、林业局交通情况,能够熟练使用对讲机、GPS,会识图用图,具有一定林火扑救工作经验的科级干部组成的向导队伍,负责本地区以外外援队伍的向导工作,并且全程陪同外援队伍,承担外援队伍的向导、通讯、督导和扑火指导任务。

6.4.3  各县(市、区)、林业局半专业队、群众扑火队的运兵车辆要提前落实到位,登记造册,以便扑火运兵需要。大型筑路设备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吊车等要提前确定数量及具体联系方式,避免因临时征调影响扑火。

6.4.4  投入火场使用的所有飞机,统一由前指调度指挥。每日由前指安排第二天的飞行计划,领导视察火场用机也必须由前指统筹安排,必须保证火场一线使用。飞机不足时由地防指请示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及北方航空护林总站予以支援。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塔源基地、呼中基地的中大型直升飞机共同承担全区航空灭火任务,轻型直升飞机为火场指挥机,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充分发挥火灾所属战区航空基地和就近直升飞机野外加油站及移动航站的作用,减少飞行救援时间,提高飞机使用效率。

6.4.5  通讯联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火场管理办法》和《火场通讯方案》执行。

6.4.6  由于发生大火的时间、地点及气象条件均无法准确测算,扑大火时要因时、因地灵活执行预案规程。各地对预案中所要求出动人数、火场指挥人员、机具配备等必须认真落实,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前指保障

扑大火时,地防指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县级森防指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7.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群众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森林火灾发生后,如大兴安岭本地区扑救力量不足,需要外援时,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提出增援请求,第一批增援兵力基数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支队各500人,轮式消防车30辆,支援我区扑火的队伍均自带运兵车辆及扑火机具装备。

7.3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直升飞机实施空运。

7.4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本区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飞行灭火;必要时向北方航空护林总站请求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通讯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地区、县(市、区)、林业局、相关林场(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6  物资保障

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确保扑火需要。风力灭火机、割灌机、油锯、发电机等需要使用前磨合的设备,应事先由专业人员磨合后封存待用。

7.7  资金保障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和跨区域增援参加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各项费用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发生单位负责支付。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8  技术保障

地、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趋势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咨询组成员,要按地防指统一安排到前指成立决策咨询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9  支援外地区扑火力量准备

如果本省其他地市和外省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大兴安岭地区支援扑救,按照上级的命令,大兴安岭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外出援助扑火时我区自备运兵车辆及扑火机具。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评估工作由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8.2  费用核算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和跨区域增援参加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各项费用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发生单位负责支付。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8.3  植被修复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根据受灾区域植被类型,制定相应育苗播种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要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做到严把种植标准、严把恢复进度,日常监管到位、实地巡查到位、综合验收到位,全面做好灾后植被恢复的进程和质量。

8.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地防指。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将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报省和国家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防指要派专人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工作。火灾扑灭后,要将扑火影像资料及时上报地防指,同时上报火因调查相关资料。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培训演练

地、县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预防、扑救、避险、自救等常识,组织好“5.6”火灾反思日、“清明节战役”“五一”“十一”高火险时段宣传活动,增强公民森林防灭火意识。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紧急避险演练。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

9.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本预案由地防指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各县(市、区)、林业局森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大兴安岭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doc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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