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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法徇私酿巨案

2024-02-16 0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906年南昌教案是义和团后第一大案, 在中国教案史上也有特殊性。其原因不仅有9名外国人被害, 多处教堂、学堂、教民房屋被抢掠焚毁, 结案时除惩凶、赔款, 还处分了包括江西巡抚、两司在内的十多名官员; 更因为以往数十年各地教案虽此起彼伏, 皆为民教相仇或基督教民与耶稣教民矛盾, 此次教案“损我国权, 辱我贤吏”, “实为我国自有教案以来所未见”, ①“情节离奇, 尤属骇人听闻”, ②朝野舆论哗然。江西当局、英法公使、清外务部、南洋大臣、湖广总督先后派员查办, 中国仵作及英、法、美医生数次验尸。南昌县令究系自杀或他杀, 原因为何, 其去世前所写字条自相矛盾, 致其死亡的凶器始终未见……在案情复杂、疑窦甚多时, 又迅速结案。以往论述多简单定性为帝国主义侵略, 然事实却复杂得多。③本文探讨此事。

一 南昌教案概况

南昌教案直接起因是县令江召棠在法国教堂中颈受刃伤, 群情激愤而致。

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念九, 城内法国天主堂神甫王安之缄南昌县江令召棠便饭, 面商从前旧教案, 彼此争执启衅。王安之逼江令将奏定限年及永远监犯多人立时释放, 并将江令拉入密室, 肆意侗喝, 口称即派兵船来赣。江令不胜其忿, 顺取棹上小刀遽行自刎。据江令扶痛手书, 恍惚有人拿一剪刀加功, 戮喉两下”。新建县令赵峻赶到时, “江令颈已受伤, 血污满身, 口不能言。……势甚沉重, 生死难定, 士民汹汹不服”。④南昌城气氛紧张, 谣言迭起。有人在百花洲演说, 此事应文明抵制, 劝人不可暴动; 地方大吏“迭经出示开导解散, 并派兵保护各处教堂”, 终因“民情不服, 议论沸腾”, 二月初三日(1906年2月25日)事发, “瞬息致毁法教堂三处, 伤害法人六名。波及英国教堂一处, 被害英人二名, 受伤一名”。①伤者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计男女老少共毙9名。死者中除法国传教士王安之外, 皆与此事无任何关系。

一县长官在教堂身受重伤并致死, “此事殊堪骇异, 为从来所未有”; ②“情节离奇, 尤属骇人听闻”, ③朝野舆论一片哗然。国内各大报刊迅即刊发江召棠在教堂受伤及教案情况电讯, 连续追踪报道; 《京话日报》还刊登了江召棠遗体颈部照片。④《申报》称, “观其状, 仰首闭目张口, 其颈向上, 在影片中创口极巨”; 认为县令在教堂被刺, 无论从基督教“爱人如已”教义、庚子后“调和民教”国策, 或来华传教士与地方官关系而论, 皆“百思其故而不能通其说”。⑤各界或因传闻、或系猜测, 皆认定江令系王安之杀伤致死, 纷作不平之论:“江西南昌县教堂诱戕知县江召棠一案, 该神甫恣横不法, 骇人听闻”; “以区区一神甫, 公然戕我命官, 为自来教案所未有, 实凡有血气所不容。” ⑥

由于数十年来教案“或起于一人之私愤, 或动于无稽之谣言, 辩诘既穷, 自不能不出于委曲”, “皆苦于支拒无词, 遂至一切惟命, 国权尽失”, 惟此次系洋人戕我朝廷命官, 至少也是江令被迫自杀、又有人加戮所致, “大曲在彼, 铁案昭然”, ⑦朝野皆持强硬态度, “是故办乱民以谢英人则可, 更诛我民以媚行凶之法人则大不可”, “趁此机会, 息彼教之焰, 平吾民之气”。⑧

江西籍京官翰林院编修熊方燧等有更深的忧虑:“惟念知县为朝廷命官, 命官轻则国威愈亵, 民命愈贱; 人心为地方之元气, 元气伤则感情愈减, 后患愈深, 关系实为重大。”⑨御史们多次上奏, 对外务部、江西省、朝廷特派大员办理南昌教案方法深表不满, 屡请严饬与议诸臣, “执定最真最确之伤情, 与该国使臣极力磋磨, 不得稍有迁就”。还有建议请外洋律师、或提交海牙国际法庭处理者。⑩

江西巡抚胡廷干得知江召棠在教堂受伤, 即意识到问题严重, “立传两司及洋务局某观察并其文案, 商至四更”; ⑪教案发生后亲自主持一切事项, 除接二连三电奏朝廷外, 也分别电告湖广总督张之洞、署南洋大臣周馥等大吏, “敬乞卓见指示”, ⑫并向与洋人打交道颇多的上海道台咨询“应如何筹议对付之策”。⑬由于江受伤原因是关键, 朝廷一再命胡廷干等迅速查清“究系如何致伤”, “严拿首要, 按律惩办; 仍将各处教堂极力保护, 毋得再有疏虞。至英、法两国人口伤亡多名, 深堪悯恻, 即著妥为抚恤。江召棠现在伤势如何, 并著查明电奏”。⑭外务部照会法国公使吕班, 要求“迅电总领事及郎主教, 速将堂内之人交出归案, 秉公审讯”。⑮胡廷干致电法国驻沪总领事及主教郎守信, 除介绍事件经过、处理情况并致歉外, 请“将堂内应讯之人指索交出, 以凭审办等因”。⑯“郎回电, 诿称与教堂无涉, 不肯来省, 王安之也抗不交堂内应讯之华人”; ①教堂且始终拒绝交出致江令受伤的刀、剪。

中、法政府各自着手调查, 进行频繁的政治、外交活动。

法国公使吕班得知南昌县令在教堂受伤的消息后, 即去清廷外务部, “面请火速转谕该抚, 保护教堂及住堂法人”; ②教案发生后, 命在华法国军舰驰往江西, 驻沪总领事随舰赴赣。他对上谕中“此案因地方官在教堂身受刃伤, 以致人心不服, 激生众怒”③的说法大为不满, 带着详细记载南昌城内营兵与巡警数、驻地的地图, 到外务部抗议, 一再强调“此事关键, 重在地方官失于防范”, “南昌有司早于乱未肇生之前一日获有告诫, 即得以宽裕之期, 用备防患杜乱, 且有足敷之力”; 教堂之东有武备军营, 西北有练军, 西南是巡警局, “城中驻有三千馀兵, 乃竟出此巨案, 地方官如仅疏虞, 已是保护不力, 若出有心, 其罪尤重”。④依据法方情报, 吕班明确表示江召棠并非他杀。⑤法驻沪总领事致电两江总督, “胡抚……谓堂内有人加戮, 诬极, 我法员万不能认。想赣抚如此欺诬, 不但有失邦交睦谊, 且与贵国法律不容”, 建议江督“从速代为奏参, 以昭公论, 或可和平”。⑥

彼此对照, 虽然中法双方都肯定江召棠在教堂受伤, 引发教案, 但双方所述受伤经过、自杀还是他杀、或自杀后是否有人加戮, 谁应负主要责任等, 分歧颇大, 且法方之语已近恫吓。

与此同时, 吕班对中国朝野认定江令系被法教士戕伤致死的说法深表愤怒, 多次派员交涉或直接照会外务部, 要求更正, 严禁江西官绅集会公祭江召棠; 并威胁, “情势如此孔急, 若或纵容, 仍以恶传肆煽众情, 以致再生事端, 则中国政府必当肩负重大责咎”; ⑦“须将巡抚革职, 永不叙用; 藩、臬降三级调用, 首府降为知县; 新建县赵令及裴武官二人均革职, 永不叙用。……南昌绅士亦有煽感情事, 应查明惩办情节最重五人。”⑧

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因本国传教士夫妇、女儿被杀, 教堂被毁等事, 电饬驻九江领事倭讷乘军舰前往查办。他对清外务部“此案波及英国教堂教士, 自应格外抚恤”的态度“颇为欣感”, 但又说, “谕旨中语句, 竟似该县并非自伤, 而系他人在堂所伤者。……夫详细情形及确实口供尚未至京, 即将此等有碍名誉之情宣布谕旨之中, 未免可惜”; 而“该处文武各官疏于防范, 未能保护本国教堂人民”, “须从严参办”。⑨委婉中实有强硬。

二月初七, 江召棠“因伤殒命”。⑩南昌及其周边地区“因谣传外国兵船将到, 一时迁徙者异常纷扰”; ⑪物价飞涨, 民心恐慌, 事态更加严重。

清廷和法方各派津海关道梁敦彦、参赞官世袭子爵端贵会同查办。会谈时, 端贵不仅不承认江令被人杀伤, 反一味归咎中方, 甚至要求“将江令革职, 载入合同之内”; 梁敦彦则竭力维护中国主权, 更反对将此事归咎江令, 双方争执不下。旋因案件内情有变(详第三节), 教案移归北京办理。故两人在赣二十余天, 未达成任何协议。

法国传教士王安之为什么邀约江召棠到教堂议商, 他们争执的旧教案是怎么回事, 竟至江遭害, 抑或先自杀而后由教堂中人加戮?如果确系自杀, 为何自杀?或者说王安之为什么要逼其自杀, 而江竟然照办了?仍扑朔迷离。显然, 江氏死因是解开迷团的关键。

二 自杀还是他杀

由于江召棠在教堂受伤, 因伤而亡, 查证当日教堂内活动, 成为解开死因、区分责任的关键。由于直接当事人均已死, 江的仆从未能入内, 法方一再阻挠当时在教堂的司事刘宗尧、雇工艾老三、仆人胡锡恩三人出庭作证, 也不交出物证刀和剪, 中方调查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中方证人证言, 二江受伤后写下的一些字条, 三中国忤作以及英、法、美医生的验尸报告。

新建县知县赵峻、署南昌府知府徐嘉禾是事发当晚最早赶到的官员。徐禀报, 得知天主堂出事, “当即驰往, 与署新建县赵令查看, 见江令倒卧在教堂司事刘宗尧厢房内椅上, 咽喉刀伤甚重, 血流不止。询问衅情, 已不能言, 据将亲笔供词呈由卑府, 于是晚面呈抚宪察阅。奉谕复至教堂, 确查如何致伤情形。王安之强词诿辨。次早又随臬宪、盐道宪前往详讯, 而王安之乃执手枪, 势将行凶, 未便追究”。①随即两县令会同传讯随江前往教堂的家丁徐荣、茶房黄荣, 及江受伤后去医治的医生朱炳辉等人; 稍后江的儿子亦递呈词, 禀报情况。各方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大同小异, 大略是:正月二十八日法国传教士王安之函邀江召棠到教堂便饭并商议旧教案。二十九日下午, 江、王先在教堂小花厅茗谈, 家丁在旁伺候。未几, 王邀江到大饭厅上席, 将门关闭, 不许随从入内。王要求释放荏港教案监禁各犯, 棠浦案则赔银十万两, “不议妥, 不许走”。初更时, 江伪作小解, 走出厅外, 低声吩咐徐荣等:“棠浦案大翻, 被王安之逼得不得了, 不许我走, 赶紧请新建县来。”徐驰马而去, 黄仍在门口守侯。王安之随即将江追进去, 闭门如故。双方争执不休, 王授一刀一剪, 说:“汝死, 案即可了。”二更时, 黄荣见王安之手提西瓜灯同两个中国人走出大门, 忽有管堂哑巴来, 以手作江被杀情状。黄疑有变, 闯入内室, 瞥见江颈部已受伤, 胸前衣上有血, 房内有三人, 不令入内, 立即回署报信。赵峻及江召棠子先后到堂, 江已不能言语, 但执笔悬空手书被伤情节数纸交赵。赵向教堂索要刀剪, 无人应。署盐道沈曾植、知府徐嘉禾奉赣抚命同往看视时, 江又手书数纸。此时王安之去巡抚衙门见胡廷干后已回, 该道、府询问情形, 追索凶器, 王称不知, 亦不允刘宗尧等出堂讯供。三更时, 中医朱炳辉被找至教堂, 见江令颈上刀伤两下, 食管已断, 用刀伤药敷治无效。次日晨, 臬司余肇康去天主堂看视江召棠后, 告其家属用肩舆抬回, 饮食水浆皆从喉管伤处流出。②朱医生在伤口上敷鸡皮, 勉强可以饮乳。二月初五、六日, 徐嘉禾与藩司周浩先后去江家探视, “大令口不能言、身不能起, 仅拱手……再三拜谢送别”。③初七早, 朱医生去看望, 江神色已变, 未用药。

《江西绅士致同乡京官公函》 (为南昌教案事)中除上述情况外, 还提到了官方报告中缺失的内容:正月廿九晚江召棠在教堂受伤后, “王(安之)则单骑直入抚院, 面见中丞。谓我好意请江令吃饭, 不料图赖, 出刃自刎。我法人在江西传教已二百年, 从无此等横暴之事。今江令如此图赖, 于鄙堂名誉极有关碍。望贵院速令江某具明亲供, 剖明此事, 否则即电鄙公使, 迳同外部交涉。言已愤愤而去。闻中丞此时仅唯唯。……而童某面禀中丞, 力言自刎; ……又在官厅竭力与人争辩, 谓实系自刎, 同官无不唾骂之”。④《申报》还刊出王安之向江令索要内容, 事发后致法主教电报, 称“江大令向其借银十万, 不允, 遂用自带小刀刺膊及咽”; 以及英国领事、医生《剖验南昌县令遗体》、《西报述南昌教案余闻》等消息。

从证人证言、报刊新闻及士绅叙述看, 主要是事件经过细化, 没有重大突破, 各方表述且互相矛盾, 孰是孰非?

江召棠受伤后曾亲笔写下若干纸条, 说明去教堂所谈问题、各自意见及受伤经过。“手书由王安之转交法主教郎守信者八纸, 照作七纸, 手书交新建县及道、府者共七纸。湖北委员到南昌后, 向江召棠家属索出手书十纸, 向后任南昌县索出者一纸”, ⑤合计当时所见应有三十三纸。⑥因江氏颈伤后不能讲话, 手书成为当事人仅有的自白。

事发不久, 国内各报率先披露字条内容。《申报》也刊出江受伤后所写部分血书抄件, ⑦而后又分期连载江西方面寄给两江总督的江令手书照片。①录之如下(括弧中以活体排出的字为《申报》编辑原注——作者):

第一部分7张, 其中6张分别书与署盐道沈曾植、署南昌府太守徐嘉禾及新建县令赵峻(所称小翁, 系赵之别号小舟), 第七张写给其子:

1. “喉有三伤。先被逼在密室吃洋烟, 有一快刀。见有桌上洋刀一把, 拿破烟。用后, 逼着立刻放犯人教民邓贵和, 彼此争论, 其势欲用武。卑职即到刘先生房内议事, 亦刁狡, 立时画字。受逼将桌上刀自刎, 因怕痛, 不敢再割。眼见有人拿一剪刀戳喉两下, 并有两人将卑职手(手字模糊, 以下不辨)。”

2. “伤是二下, 如自刎, 不能再割。一尖刀, 一剪刀(此二句旁边有点, 系自己点句也)。密室(此两字一行)。赵令他们说是剪刀, 比追见, 不肯拿出。我死, 案即了, 王安之说的。”

3. “洋人密室, 四面土墙。王安之称, 特备此室办案, 在此人不听见。”

4. “王神甫说, 要我死, 案概了结。关闭空房。怪我不应到新昌解散匪犯, 至今案未结, 是我爱民仇教。一刀一剪, 听我而死。小翁莫回上宪, 使各大宪忧惊, 弟不安也。气管已断, 无救。”

5. “为民而死, 请小翁禀明上宪。王神甫说, 要我死, 即可了新昌各案。我即死, 案须了结, 逼人至死。我不记得。追剪子。说不出话, 怕气管断。要求吾兄作主, 禀明上宪, 逼人至死, 加功。有信在署。小翁必代伸冤。”

6. “二人捉手, 不知何意。不准。刀剪均被拿去。小翁来。有人语是剪刀, 小翁追取, 即不应。”

7. “王安之逼我放荏港案内人犯, 棠浦要赔银十万两, 惩办龚姓三人, 逼我立约签字。我不答应。渠百般恫吓, 被用刀、剪连戳咽喉三下。我死后, 以此字呈上宪, 代伸冤。”

第二部分是江召棠写给法国传教士王安之的八张字条(其中一再提到的王司铎、王神甫, 即王安之; 刘先生, 即教堂司事刘宗尧, 中国人), 其中除第一张是“正月二十九日江令召棠在天主教堂未受伤前、亲笔所书办案条议与神甫王安之者”外, 其余皆“江令召棠在天主教堂受伤后、亲笔所书与神甫王安之者”。王随即将这些字条交给主教郎守信, 郎又转交法国公使。中法交涉时, 法方以此作为江召棠是自杀的证据。

1. “一、拟棠浦办凶犯抵命三名, 除龚栋到案外; 一、拟龚耀廷革去举人, 监禁; 一、荏港永远监禁, 减等开脱; 一、南昌邓国和仍依原中拟出抚恤钱一百八十串外, 严辑凶首究办; 一、新建艾玉仍照原拟办理; 一、议高安县匪犯闹教堂, 除已正法四名外, 赔偿; 一、议棠浦抚恤教民赖克明等钱。”

2. “我死为救新棠民人, 不是与教堂为难。总求神甫保祐我民, 不发兵, 不请兵船, 案平和速了, 我死无怨。”

3. “我死不要紧, 只求王神甫救我新昌民人, 不要再兴兵。我死, 感激刘先生恩。”

4. “只求神甫从轻, 就此了结。我抵凶犯数命。案了, 教亦可传。龚姓非野蛮之人。我死, 如前言, 案算了结, 不可再追、失言。我死无怨, 逼死本县不怨, 为救民耳。嗣后传教, 民教相安为主, 不可任性。江西乃好百姓, 非野蛮地也。视死如归, 只是爱民。”

5. “既承王神甫允结各案, 不再兴兵, 我死感激, 保佑尔教堂大兴, 民教从此相安, 真大幸也。刘先生致意。莫怨我, 莫恨我, 谁人不为民也。人生无非一口气, 受气如此, 不如死归。”

6. “我走, 请教堂点查, 东西不少, 以免藉口。一议毁去教堂等件, 共赔钱, 王司铎追逼再三, 商量断不办人。安息一夜再看, 不必要人再罗唣。”

7. “我衙门有药, 医好, 即将教案可了。逼人难堪。我不死, 主教不依我, 我无活日。怪我不应到新昌去。我死, 为上高城城隍神。”

8. “办三人:龚栋、龚高、龚基。两面受摘, 拟办三人。荏港五人邀免, 新昌办三人, 龚栋、龚高、龚基到案, 龚耀廷永远禁(‘永远’二字旁有‘司铎’二字)。我不拿到(‘拿到’二字旁有‘圣贤’二字)。洪升供(‘洪升’二字旁有‘二等头目’四字), 彭云山系大头目, 现在袁州南门外易姓土娼家藏匿。三桥之狮子岭(以下字看不清) ”。

张之洞奏折中记有7张江氏手书, 其中3张交给官员(与《申报》所载大同小异, 略), 4张给家人:“一云:‘一在花厅, 二在酒席, 三在密室, 后到刘先生房。’一云:‘意是逼我自刎, 我怕痛, 不致死。他有三人, 两拉手腕, 一在颈上割有两下。’又小字云:‘痛二次, 方知加割两次, 欲我死无对证。’一云:‘生不验, 死受验, 心不舒也, 快喊仵作来验。’一云:‘仵作验即明白, 填伤单存案, 并要刘先生眼见相验为是。’”①

案发不久, 胡廷干核阅从地方官及家属处得到的江氏手书, 已注意“其呈院者, 虽多有被逼加功字样, 而仅称自刎、不及加功字张亦多; 且此纸作两人拉手, 彼纸又作被王安之所刺; 又喉有三伤, 亦有作两伤者”的矛盾, 选择其中较清晰的5张, 全文抄送英国领事, 作为教堂中人加害的证据。不料三月初四日“ (法)参赞交阅江令在教堂写给王安之字据多张, 则但有‘我死为救民, 不与教堂为难’字样, 竟全是自刎, 无人加功者”。次日奏折中胡又提此事, 且十分后悔, “不料其写给王安之各纸, 或云‘受气如此, 不如死归’, 或云‘逼死本县不怨’, 或云‘王司铎追逼再三’, 或云‘我死无怨’, 竟均是自尽话头若干处。早见此等字张, 则加功一层, 必不据以电达”。②

中法会谈时, 双方争执焦点即自杀还是他杀, 或自杀后有无加功。正因为法方持有数张江召棠亲笔所书“我死为救民, 不与教堂为难”等全似自刎话语的字条, 所以谈判时极为强横, “虽将革职一层不提, 仍必欲于合同上声明:‘现已查明, 此事全不归咎教堂, 但只因江令自尽而起谣传’等字样……力与辩论, 声色俱厉, 丝毫不受商量耳……争执半天, 愈喝愈高”, 致使中方代表梁敦彦等非常为难, “似此强硬手段, 职道等实无从措手”; 不得已退而求其次, “只能执定‘威逼’二字, 与之抗论到底”。③

这种状况固有列强蛮横之处, 但江氏自述经历矛盾重重, 亦授人以柄。孰是孰非?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不得损害, 但涉及法律的受伤与非正常死亡, 则必须验伤或验尸, 何况一县之长颈受重伤、死因不明; 近代医学发达的欧美更是如此。

江召棠去世后53小时, 英国领事倭讷、医生达葳到南昌县署验尸; 未几, 为查明江手腕“有无被人捉住痕迹”, 领事、医生在臬司余肇康陪同下再次开棺复验。④二月十五日, “法舰阿纳型管带兵官葛兰蒂偕同医生福庚培亲至南昌县署, 揭开江大令棺盖并玻璃小盖, 医生用手探入伤口, 摸索喉管, 详细验明, 以铅笔记载”。⑤赣抚则从上海专程请来英国牧师孔昭潜、美国医生贾尔思, “代中国政府复加检验”。⑥稍后, 英、法、美医生各自递交检验报告, “皆谓一横伤, 一直伤”, 但仅达葳指出伤口状况系自戕; ⑦余者主要描述伤口状况, 未明言自刎, 也没有说存在他杀或者加功的实据。⑧

江召棠生前曾两次表示“快喊仵作来验”, “并要刘先生眼见相验为是”, 但省、府、县皆未验伤。死后, 南昌县仵作龚望盛、周耀彩验尸, 所交验单称:“江令咽喉一伤, 两头平, 并无轻重。两手不能弯曲; 伤口内又有尖刃戳伤痕迹, 确系被人杀死。” ⑨这与当时为江治伤的中医朱炳辉见到“颈上有刀伤两下, 食嗓已断, 实是被人杀伤”的结论吻合。朝中御史和国内报刊多执此论。

清廷官方调查则有重大分歧。

粱敦彦致外务部电简述江去教堂谈旧教案后说:“江令进退维谷, 又有亏空, 遽萌短见……。至诬人加功, 情节可疑, 外人知之甚确, 断不肯受……。然与外人谈论, 不能不极力弥缝。” ①江西臬司余肇康对仵作能力亦不以为然, “中仵久无高手, 所填之格, 均系照抄《洗冤录》, 削足适履, 往往有之。加以江令伤后亲笔各字张几无一吻合, 伤单又有中仵、西医之不同, 地方官将凭何为断?”认为, “惟被逼自刎, 则死者所书无一不辙, 只合扼定此四字上磋商”。②

稍后赴南昌查案的梁鼎芬则认为, “江手书第一纸云:‘王安之百般恫吓, 被用刀剪连戳咽喉三下。我死后, 以此字呈上宪, 代伸冤。’此为至确至惨加功铁据……江系死于直伤, 非死于横伤。是剪刀连戳咽喉之人, 即杀江之人。无论为王安之, 为刘宗尧, 其为教堂中人无疑, 此则必应力争者也”。③张之洞也一再上折, 力辩江系被杀, 至少也是自刎后洋人加功。④

然而, 外务部复张之洞电, 除说明“美、法各医生验伤证单, 均有自刎字样, 并无加功实据……且查各伤单, 均谓江令之伤不至殒命, 其死由失调所致, 是加功致死之说毫无实在根据”外, 更指出“如以空言诘驳, 徒博虚名, 而其中实情, 反被外人揭破。将来一经宣播, 致兴大狱, 不但此案无结束之日, 且于国体有关。执事老成重望, 务希详察细情, 以顾大局”。⑤

粱敦彦所说“江令进退维谷, 又有亏空, ”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与外人谈论, 不能不极力弥缝”?他要“弥缝”什么?外务部担心一旦深入追究, “反被外人揭破”的“实情”是什么?为什么“一经宣播, 致兴大狱, 不但此案无结束之日, 且于国体有关”。江从受伤到去世有七八天, 虽口不能言, 而人有知觉, 手能写字, 上司同僚探望时, 能拱手作揖致谢, “何以各官不往, 详问致伤之故”? ⑥验伤本是地方官办理刑案时的应尽之责, 何况事关中外交涉, 为什么江西方面置之不理, 还长时间扣押对于朝廷处理教案及中法关系而言非常重要的江令手书与仵作的验尸报告?朝野还纷纷“传闻江令伤口贴鸡皮后, 尚可不即死, 因初三日焚杀大闹后, 胡中丞遣新建县令告之, 劝其速死, 乃自抉其伤而死”。⑦为什么长官不仅不尽力挽救江的生命, 以存最重要的人证, 反而逼迫他死?种种传闻背后的“鬼蜮情状”又是什么?

在局势明显不利江召棠的情况下, 江的两个儿子身穿孝服, 赴办案专员梁敦彦处喊冤, 呈上禀文, 请惩凶恶, 求雪父冤。江公子所述与教案有重大关系, 梁问话极为详细。⑧不数日, 御史黄昌年上折奏参, 明确指出:“南昌教案, 其原因皆起于藩司周浩”。上谕命湖广总督张之洞“按照所参各节, 认真确查、据实具奏, 毋稍徇隐”。⑨未查清前, 撤回正在南昌与法国参赞端贵交涉教案的梁敦彦等, 改由北京直接负责, 以免造成更大尴尬。张之洞即派梁鼎芬、程祖福等赴南昌明察暗访, 由此揭开引发教案的深层原因。

三 玩法徇私、酿成重案

光绪二十六年(1900)夏秋间, 建昌境内谣传教堂运藏军火, 署建昌府试用知府崔湘未经查核, 冒然督属搜查, 刁民借势焚抢, 酿成焚毁教堂之案, 被江西巡抚李兴锐奏参革职失官后, 日思恢复, 适其儿女姻亲周浩任江西布政司, “为之计画”。⑩会同臬司派办处, 以“法主教和安当来文, 暨迭次致函派办政事处力商, 代请开复”为由, 请前署江西巡抚夏峕出面, 奏准将崔湘“开复原官原衔, 仍留江西, 归原班补用”。①崔复官后, 再由夏旹面谕南昌知县江召棠, 称主教郎守信、教士方遂志因崔湘复官之故, 欲将荏港案内监禁各犯, 除永禁五犯外, 其有年限之犯均予保释, 始无异词。“江召棠请给札, 周浩曰:汝第勿言, 谁知之?强之出二囚”。江不得已, 遵照其办法, 将原判监禁十年的葛洪泰、邓贵和与监禁三年的曹正兴等二犯, 于当年十月以患病为由保释。②这就牵出与此关联的荏港教案和新昌县棠浦教案, 即江、王正月二十九日在教堂所谈“旧案”。1.荏港教案:光绪二十七年五月, 南昌县荏港河水陡涨, 福音教民钟全生等扎木排渡送行人, 每人收钱四文。天主教民文玉连子等乘木排, 未给渡资, 彼此口角争闹。文玉连等起意寻衅, 纠集同教三百余人, 各发钱米, 执刀棍, 迭与械斗, 寻殴抢掠, 地方官弹压不住, “致毙福音教民六命, 又生伤五人, 抢掠多家”。嗣经地方官先后拿获首、从犯多名, 分别讯明定罪结案。③时江召棠尚未到任。2.棠浦教案:光绪三十年四月, 法国天主教士派人往新昌县棠浦地方“设堂挂匾, 该处龚姓族人聚众阻闹, 教民罗永兴、赖克明二人不知下落。府、县勒令交尸交凶, 龚姓结团抗拒, 势甚汹汹……各官禀请进剿。新昌之民强悍者已豫备拒捕, 懦弱者已纷纷逃窜。江召棠时任南昌知县, 慨然请行, 单骑前往晓导。五日内, 果将武举龚耀廷、龚祥解省, 并缴械具结息事”。④不惊不扰, 办妥大案, 新昌、上高等地的民众万分感激。

“三十一年十二月, 派办处以案内监禁三年之犯已届限满, 札饬江召棠查明。江召棠因将上年已与监禁十年之葛、邓二犯先期保释, 通详请示。”新任臬司余肇康闻悉后, “以监禁之犯不能禁释自由, 批饬勒令葛、邓二犯还禁。江遂将前抚夏旹面谕及藩司周浩、前臬司陈庆滋均经共闻情形, 两次单禀余肇康”, 请求“将该犯等比照徒犯逢赦之案, 免予到案”。余肇康不准, 江只得尽力照办。不久, 竟设法将邓贵和拘传到案, 但葛洪泰闻讯后遁入教堂。江向教堂要人, “王安之不特不交, 且日促释放邓贵和, 并要挟新昌教案惩凶、恤款各事”。⑤双方相持不下。王安之乃函邀江令往教堂面议, 江令依约前往, 身受刃伤, 酿成重大教案。

至此, 南昌教案的真实根源凸显:“推原祸始, 若非藩司周浩骫法纵囚, 逼迫属员, 王安之何得如此凶狡, 亦何至酿此奇变?!” ⑥

江西抚、藩、臬等从得知江在教堂受伤并见其手书那一刻起, 实际已明晰或猜到了案件内情。巡抚是一省之长, 有守土之责; 藩司周浩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系始作俑者; 臬司余肇康虽到任不久, 且不同意释放刑期未满犯人、勒令拘回还禁, 但身为主管官, 也很难摆脱干系。利益的密切相连, 使大吏接报后不是立即去教堂处理县令受伤大案, 而是“立传两司及洋务局某观察并其文案, 商至四更”, ⑦商议结果应是尽力隐瞒真相、推委责任, 以逃避或减少惩处。由此, 联衔奏报时不仅丝毫未提崔湘等事, 还谎称“教堂请释(荏港案犯)未准, 意甚不满”; 一再说“王安之立逼签字, 势将用武, 否则立即电派兵船, 并以一刀一剪逼令伊死……王安之素性狡谲, 悍鸷异常, 藐视印官, 动辄挟制。江令服官多年, 清正廉明, 老成练达, 若非窘辱难堪, 断不致出此拙见”。⑧虽未明言, 寓意却十分明显。教案发生后, 强调地方大员“迭经出示开导解散, 并派兵保护各处教堂”, 终因“民情不服, 议论沸腾”, “痞棍、游民杂以外来匪类, 乘机煽惑, ……防不胜防”而生变故; ⑨还扣压了朝廷办理教案、调查江令死因非常重要的验伤单、手书等关键证据。以至十余天后外务部查问:“江令伤痕, 尊处是否先行详验, 来电从未提及, 应即将伤单及江令亲笔所书全文详细具报”; 并说:“尊处先后来电, 语意每多不符。办理案件, 必须确查实在情形, 方有把握。此事不可稍事含糊, 若悬而不断, 外人益有词可借, 恐非彼此不提所能了结也。” ①

张之洞接到胡廷干禀报教案发生的电报后, 虽尚不知底里, 但也立即意识到将教案归咎于痞棍、游民不妥, 复电劝阻; ②并令梁鼎芬查明:“何以胡咨送此案各医生伤单, 并不提及英医达葳一字?……速将以上英医暨外部各节询问余廉访, 详查各项原有字据, 据实开送, 即刻电鄂。此乃最要紧之证据, 而赣不咨送, 真不可解。”叮嘱梁确查胡廷干遣新建县令劝江速死等“紧要情节。” ③

梁鼎芬抵达赣不久即发现多项疑问:“一、江事在二月廿九夕, 三月七日早因伤殒命, 中间尚有七日, 虽伤重不能言, 而人有知觉, 手能写字, 何以各官不往详问致伤之故?……二、南昌府两首县据呈仵作验单云:‘委系被杀身死’……如长官不谓然, 必应严讯仵作, 何以自刎误为被杀身死?严诘府县, 何以误呈此错谬验单?”④对张之洞的询问则回复:”…… (此间)挟嫌恨江者多, 以其可以不死, 则王安之为无罪也。” ⑤

朝野皆认为, “江召棠官声素好, 舆情爱戴”; ⑥“官赣省垂二十年, 所至多惠政。每去任, 民辄立生祠以祀; 殁之日, 巷哭相闻”。⑦新昌一案, 他自请单骑前往, “能于五日内了一大案, 保全民命无算, 其才实不可及, 其功亦不可泯”。⑧然二十年辛勤, 仍仅七品芝麻官, 宦途之不如意, 可以想见。赣省大小官吏“挟嫌恨江”、“诋江”的内情, 亦可从官场陋习及士绅言论中找到部分答案。

江召棠是江西省会南昌的知县。昔日知县与知府同城者, 称首县, 府属他州县尊称之为首台, 以其居诸州县领袖地位; 若首县而在省会者, 其地位俨然是全省州县领袖。

首县地位高, 却并不轻松。地当要冲, 长官层累, 迎来送往, 疲于奔命。明代海瑞任福建省南平县教谕时, 见地方官舍弃应做之事, “阿谀作俑”, 日夜奔走, 迎送过客, 来往官员、亲友大吃大喝、用夫用马的巨额负担逼得百姓投河上吊, 写《驿传申文》、《驿传论》。在《被论自陈不职疏》中也说:府县官每日迎送过客, 小民有冤, 案牍积压, 想办理, 却“日无暇时, 往往弃置不理”。有鉴于此, 他任职于并非首县的浙江淳安时, 严格按照朝廷规定数额、而非数百上千倍的“习俗”接待过往官员, 为此得罪上司和同僚, 屡受磨难。⑨明唐顺之、清袁枚等人皆以亲身经历痛言省会县令之不可为。“以一身而役于数十人, 跪拜唯诺之所承应, 米盐琐屑之所责办, ……蚤夜饬厨传, 戒廪饩; 走而候于水陆之冲, 宾旅之往来者如织, 迎于东而惧其或失于西, ……幸其无呵望, 欢然而出境, 则骤马而归, 未及脱鞅, 而疆侯又以宾至告矣”。“入山县则索鱼, 入水县则取雉, 临行或并供应之屋幕、几帘、银杯、象箸而满载之”。“何暇清管库、查狱讼, 注意于刀笔筐箧之间, 而为俗吏之所必为者乎?而又何暇蓄其力, 精其思, 然为百姓根本计虑, 而出于俗吏之所不能为者乎?”官差的贪婪敲诈, 地方的巴结、为难, 跃然纸上。当然, “省会首县及冲衢州县虽甚厌苦, 而巧宦任此之藉供张趋奉, 见好于上, 因得速化者亦不乏。” ⑩

由此, 粱敦彦所说“江令进退维谷, 又有亏空”就不难理解了。“江为官数十年, 历经七、八处, 所至有循声, 民皆爱之……然获于下未必获于上。而江又能员, 平日馈送供帐之礼均极丰腴, 江省县班中之应酬称为第一, 是以历宪又称赏之, 所以历任大缺, 而负债山积, 现债七万金。南昌赔缺也, 近已调署临川, 临川实美缺, 可以一清积逋。今不幸有此意外之变, 功名且难, 于何取偿其负, 更何堪为家室计乎?” ①胡廷干电奏也提及江的债累:“连日官绅往视, 见其妻老子幼, 景况萧条, 债累甚重, 家无长物, 莫不嗟叹。” ②连法使亦听说“江令实为私债自尽, 并非专为教案”, 派“参赞往赣, 查明实在情形”。③

教案发生后, 赣省“某大宪之意以为苟就江令自刎定案, 则将来可免种种困难之交涉, 而于吾省城以内之变端亦不致大骇听闻。此避重就轻之法, 本官场所熟悉。而某宪、某员之意, 以为苟认自刎, 则江令系自求死, 非成命案, 而吾风宪之声名、警务之责任, 皆可无碍。若一说洋人戕官之事, 则岩岩会城、堂堂首令竟被外人杀害, 为之上者焉辞其咎?盖皆为一己之利害计。而江令之痛苦、民情之激愤、大局之攸关、国体之蒙辱, 皆置勿论。……是以自二更得信后, 直相商至四更, 由某宪授意, ……某员受命往说, 告江以宪意所在”。④胡中丞“特传江令家属, 劝其承认自刎, 许以重报。江公子哀痛大哭”。⑤虽“江令非不愤恨也, 非不痛苦也”, 且“尚望不死”, 但在“五情昏瞀之际, 一身惨痛之余”, 为名声、为前途、为家室计, 只能“无拂大宪之意”。⑥

江召棠确有缺点、弱点, 赣省士绅的说法也有激愤处, 但地方大吏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利益乃至下属同僚生命, 自保自利的嘴脸, 亦跃然纸上; 七品芝麻官生死两难的窘境更让人感慨不已。

尽管朝野舆论激愤, 希望对法强硬, 然而, 各级官员劣迹逐渐揭露, 使北京遭遇诸多尴尬和难题, 惟恐丑闻暴露后导致更大的外交压力。与此同时, 案件眉目和法方目的、要求也逐渐清晰。为避免夜长梦多、列强索求更甚, 清廷希望尽快结案。未几, 按察使余肇康“降二级调用”, “公罪, 不准抵销”; 周浩“贪污纵恣, 把持省权, 专任私人, 贻误大局, 劣迹如林, 罄牍难书; ……, 即行革职……彻底严查”; “江西补用知府崔湘, 钻营谬妄, 生事害民……著革职, 永不叙用”。⑦

清外务部与法国新任驻华公使巴思德多次商讨后, 正式签定《南昌教案议结合同》, 就新昌、荏港旧案及南昌教案的的惩凶、赔偿、涉案官员处分、江西巡抚出示晓谕等作明确规定。赔款二十五万两库平银, 惩处“防护未能得力的员弁”9名(巡抚、两司等主要官员不在内), “杀人放火正凶”35名, 等。⑧

《议结合同》及照会五所附江西巡抚《出示晓谕》, 以基本相同的字句表述江召棠死因及与教案关系:“南昌县知县江召棠到天主堂与法教士王安之商议旧案, 彼此意见不合, 以致江令愤急自刎。乃因该令自刎之举, 传有毁谤法教士之讹, 以致出有二月初三日暴动之事。” ⑨明确规定:“查前江西南昌县知县江召棠自尽情形与为国捐躯者不同, 我政府后来断不准该地方官及绅民等给予一切好处。” ⑩

棘手的法案已办妥, 相对简单的英案随即议结, 共赔款四千七百英镑, 其中“四千镑系抚养金教士幼女之项, 七百镑系赔估被焚屋价”, 八月初一日“代交驻九江领事收领”。⑪

四 余论

南昌教案议结了, 但江召棠受伤及死因仍然是谜。

御史黄昌年奏参, 江“内受长官之欺, 外蒙教士之垢, 已有忿极轻生之见”, 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江氏家属的想法。《南昌教案议结合同》则明确表述为“愤急自刎”。①的确, 年逾六十的老县令, 宦途不顺, 债务缠身, 更因教案、释囚“内受长官之欺, 外蒙教士之垢”, 其悲愤痛苦, 的确只有“痛不欲生”四字可以形容了。所有验尸报告也都证明, 横向的第一伤痕是自刎的刀伤, 竖伤是双刃利器即剪刀所致。

问题是:

1. 有“轻生之见”并不等于立即去死, 更不等于要去教堂自杀。中法双方都承认, 导致江召棠“愤急自刎”的直接原因是“到天主堂与法教士王安之商议旧案, 彼此意见不合”, 并将此写入正式外交文件。也就是说, 江去教堂的本意是协商旧教案, 而非自杀, 不可能随身携带刀、剪; 在当时, 六十岁的老县令也应没有抽雪茄的习惯(江手书“被逼在密室吃洋烟”可为证)。如果刀是用来“破雪茄烟”的, 尚有可能置于会客室桌上; 那么, 不常用的剪刀为什么一同出现, 是不是法国传教士王安之“拿一刀一剪”逼江自尽, 还说“你死, 案就了”?

2. 即便江召棠的确“愤急自刎”, 但自刎后究竟有无“加戮”?

3. 无论古今中外, 人命关天, 即便普通刑事案件亦极慎重, 何况事关外交; 而命案中的凶器、证人都是关键物证和人证。江召棠的伤无论是何所致, 皆应有凶器, 但“我官吏于初一赴教堂勘验, 刀剪即已无踪; 讯之教堂中人, 咸皆诿为不知”, ②法方始终不交致江受伤的刀剪。当晚在场的教堂司事刘宗尧、雇工艾老三、仆人胡恩赐三名重要证人旋即被法方送往九江。中法在南昌交涉时, 法参赞端贵将三人带到南昌, “会同参议提教堂各人审讯”, ③但刘、艾、胡对江召棠去教堂次数、二十九日晚教堂情况“所供情节支离, 与诉词亦复参差”; ④“前后提讯数次, 坚供均不知情”。⑤旋由法参赞带回九江。法医交出验尸报告后, 中方希望就验尸报告细节再审该三人, 并一再保证决不逼供, 法方称刘宗尧等已经讯明, “不肯交出复讯”。⑥

4. 或者, 江召棠本可不死(二月初六日官员去探视时尚可作揖致谢), 却因大令所逼, “乃自抉其伤而死”? ⑦

5. 朝廷希望张之洞遮掩且不便揭破的隐情究竟是什么?周浩“骫法徇私”, 为其姻亲谋求“开复原官原衔”等, 在人治社会并不罕见, 一旦查实, 也就是降职、撤职; 更常见的是官官相护,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而此事却是“一经宣播, 致兴大狱, 不但此案无结束之日, 且于国体有关”。究系何等大事, 不仅会兴大狱, 且有关国体?不免令人生疑。

无可否认, 办理南昌教案时, 法方始终持帝国主义强权蛮横, 但也应认真思考引发教案的深层原因, 腐败垂死的清政府已承认该教案系“骫法酿案”, 百年后当有更深的认识与超越。

历史的主体是人, 是特定社会条件下一个个具体的人与群体。“历史研究”应是研究者对生命过程的体验、对人性尊严的追求和解读。将近代中国的不幸全部归罪于帝国主义侵略, 固然表现了民族义愤与反抗侵略的决心, 但同时也必须有深刻思考与自我反省。

不会反省的个人与民族是不幸的, 因为他将一而再、再而三地犯同一类、甚或完全相同的错误, 晚清七十年千余起教案可为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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