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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税率与实际税率不一样,怎么办?

2024-05-26 0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司某种产品之前是13个点,后来改成9个点,据说是因为生产许可下来了,但员工给客户盖章时未注意,导致合同是13个点,但实际开出来是9个点,客户无法接受,发票可以红冲,按13个点重开吗?

解答:

税率或征收率是法定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有多种计税方式可选择的,否则不能由购销双方擅自约定。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经历过多次调整,在税率调整时很容易发生争议。

比如,农产品、农业初级产品等,最早的税率是13%,现在已经调整到9%。

如果现在销售农产品、农业初级产品还去开具13%的发票,该发票就属于“未按税法规定”开具,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既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因此,销售方应当向购货方做出相关的解释,依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不但是对销售方有利,而且是对购货方有利。

因为购货方如果拿到开具错误的发票去抵扣了进项税额的,税务局一旦发现,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且需要从抵扣的月份补缴增值税,同时还要从滞纳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还需要购货方重新换票才能税前扣除,否则还会涉及到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现在开具发票如果把13%和9%的税率选择错误的话,只要货物大类代码选择是正确的,税务系统很容易发现的,购货方想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为了强行按照13%开具发票,变换了货物品种的话,虽然含税金额一致,购销都是真实的,但是发票开具的内容与实际经验业务不符,就属于“虚开发票”了。“虚开发票”的性质就变严重了,购销双方都有严重的责任,都会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处罚。销售方虽然因为“虚开发票”而多交税的,一样面临着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购货方,接受虚开发票,不但同样面临着上述处罚,还面临着《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的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

建议作为销售方应当向购货方书面解释清楚,为什么销售的货物税率是9%而不是13%,最好写明具体的税法规定依据;同时也说明按照13%开具发票对购货方有何不利影响。购货方的财务会计人员,只要稍微懂一点税法规定,就不会胡搅蛮缠要求必须开具13%的发票。

当然,购货方也许就是抓住销售方的失误,想要求降一点价,故意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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