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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发放,每人每月300元!

2023-06-07 19: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韶关发布

盛夏时节正式开始

对于广大劳动者

特别是户外劳动者而言

夏天将增加一项收入——

高温津贴

什么是高温津贴?

哪些人可以领?

具体标准是多少?

一起来了解!

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暑降温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广东省的高温津贴制度

2011年12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2012年5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发放标准。

2021年5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谁享受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6月起,我市将按照省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按照《防暑降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最高气温超39℃

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

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6月开始

部分人群每月可发放300元

大家记得查看工资

看看是否有变化哦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兆宇 通讯员 刘焕宇

编辑:彭翀 校对:陈忆文

责编:王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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