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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还有抚养义务吗?

2023-07-09 0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法庭受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离婚多年后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心理上和物质上受到双重打击,诉至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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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原本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后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甲抚养。离婚后的九年间,张某甲发现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其长相、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不禁心理产生怀疑。于是,张某甲带着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发现自己竟然不是抚养多年的儿子的亲生父亲。张某甲遂将张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张某乙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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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喀喇沁旗王爷府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张某乙抚养,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合理抚养费并赔偿张某甲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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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孩子不是张某甲的亲生子女,张某甲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因为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是自己亲生子女,张某甲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张某甲有权要求张某乙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另外,因张某乙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亦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甲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还有抚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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